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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引纠纷,常德鼎城法院倾情调解解企困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4-10-21 09:04:01
摘要:“法官,我的企业可怎么办?我该怎样做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庭审现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面对乙公司抗辩意见不知所措,只得将求助的目光投向法官...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武陵镇法庭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实际行动解答了企业法律疑问,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甲公司系乙公司承建的某建设项目的混凝土供应商,因乙公司与工程项目部进行货款结算后,未按期付清混凝土款项,甲公司向鼎城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向法院申请保全了...

 

“法官,我的企业可怎么办?我该怎样做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庭审现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面对乙公司抗辩意见不知所措,只得将求助的目光投向法官...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武陵镇法庭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实际行动解答了企业法律疑问,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甲公司系乙公司承建的某建设项目的混凝土供应商,因乙公司与工程项目部进行货款结算后,未按期付清混凝土款项,甲公司向鼎城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向法院申请保全了该工程的后续应付款项。开庭时,乙公司抗辩称该工程系挂靠项目,乙公司与工程实际施工人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未付工程款由业主单位直接支付给李某某,甲公司的混凝土是卖给李某某的,乙公司不再有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而甲公司因为诸多货款未能收回的原因,经营已经十分困难,因经济原因并未委托代理人,在听到乙公司代理人的抗辩后一时之间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面对甲公司遇到的窘迫情况,承办法官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情况下,当庭向甲、乙公司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告知他们可申请追加实际施工人李某某为被告。第一次庭审后,乙公司申请追加李某某为被告参加诉讼,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到了李某某,并在了解到三方均有调解意愿后及时组织协调。通过法官倾心调解,妥善平衡各方利益,最终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李某某承担混凝土款项的给付义务,乙公司在应给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握着承办法官的手连声感谢,感谢法官让他找到了维权的方向,也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

下一步,常德鼎城法院将继续融入优化营商环境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多措并举强化司法保障和服务,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姚运国

编辑: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