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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法院:喝酒不开车,醉酒驾车要判刑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05-09 13:58:42
摘要:“经过这次教训,以后我一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绝不再酒后驾车。”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酒后驾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各方面情节后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去年12月某日中午,刘某与工友吃饭期间饮用约二两白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颜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本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害人颜某马上报警,与此同时,刘某也一直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并...

“经过这次教训,以后我一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绝不再酒后驾车。”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酒后驾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各方面情节后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去年12月某日中午,刘某与工友吃饭期间饮用约二两白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颜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本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害人颜某马上报警,与此同时,刘某也一直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并向颜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取得了颜某的谅解。经鉴定,刘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5.6mg/100m1,被认定为“醉驾”。

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刘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综合以上因素,遂作出以上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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