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芙蓉律师事务所:员工放弃购买社保后又反悔,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10-17 08:56:28
摘要: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因宁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后又反悔,以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案情回顾2015年5月4日,宁某受聘到某鞋业公司工作。2015年5月4日,宁某向某鞋业公司出具了一份“个人社保承诺书”,写明“本人自进入某鞋业公司后,就本人有关社保购买事宜做出如下申请和承诺……本人承诺在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以后,我均不会就社会保险问题以任何方式对...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因宁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后又反悔,以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案情回顾

2015年5月4日,宁某受聘到某鞋业公司工作。2015年5月4日,宁某向某鞋业公司出具了一份“个人社保承诺书”,写明“本人自进入某鞋业公司后,就本人有关社保购买事宜做出如下申请和承诺……本人承诺在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以后,我均不会就社会保险问题以任何方式对某鞋业公司提出任何要求,也不会通过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实施对公司不利行为……”。

2020年5月28日,宁某向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发了一条短信,内容为“某鞋业公司,由于你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方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维护我方合法权益!宁某,2020年5月28日”,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未作回复。

之后,宁某即未再到该公司处上班。2020年6月15日,宁某向泰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裁决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泰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驳回了宁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宁某不服,故诉至法院。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宁某以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某鞋业公司相关负责人,从2020年6月1日起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故自该公司收到宁某的通知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另就购买社保一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义务不能通过约定免除,但权利可以放弃。

本案宁某在入职该公司处时,即以书面承诺的形式,放弃要求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虽然其放弃权利的行为并不能免除该公司的义务,但该情况属于不可归责于该公司的情形,宁某现在又据此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确实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若员工在入职时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在职期间又反悔想以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得不到法院支持。

参考案例:(2020)赣0826民初2502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陈平凡律师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执业律师

西北大学、湖南省委党校、湘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多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湘潭大学法学院资本运作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长沙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三湘华声法律援助团”团长。

刘温律师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曾任职于浏阳市人民法院、湖南省信访局、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等,现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专注于企业人力资源法律服务、民商事法律服务,主要业务方向为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以及常年法律顾问等。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