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案例解析】芙蓉律师事务所:隐孕入职,企业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10-17 22:14:29
摘要:一、企业困境:入职就怀孕,产假结束就辞职“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孕期几乎没正常工作,产假结束后就递了辞职信。”浙江一公司的负责人张先生吐槽起一件令人郁闷的事。张先生通过网络招聘的方式面试了文员孙小姐,在面试过程中对孙小姐的表现非常满意,在说到婚育情况时,孙小姐强调自己刚从广东来浙江宁波,并没有结婚,短期也不打算结婚。孙小姐随后就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想到,孙小姐入职第三天告知公司其已怀有身孕,...

 

一、企业困境:入职就怀孕,产假结束就辞职

“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孕期几乎没正常工作,产假结束后就递了辞职信。”浙江一公司的负责人张先生吐槽起一件令人郁闷的事。

张先生通过网络招聘的方式面试了文员孙小姐,在面试过程中对孙小姐的表现非常满意,在说到婚育情况时,孙小姐强调自己刚从广东来浙江宁波,并没有结婚,短期也不打算结婚。孙小姐随后就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没想到,孙小姐入职第三天告知公司其已怀有身孕,并请假保胎休息。张先生因公司女性职员较多,也并未在意,照常支付工资、缴纳社保,但孙小姐在产假结束后,立马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

二、女员工是否有“撒谎权”?

隐瞒自己怀孕的事实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隐孕”入职是否带有欺诈性质?

从通常的观点来看,如岗位不涉及孕妇不宜从事的事务,那么员工的婚恋、生育情况属于个人隐私,是没有义务向用人单位披露的,既然没有义务,那么就谈不上欺诈。

司法实践中,仲裁委与法院一般也不会因为员工隐婚、隐孕而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员工孕期不能胜任工作而辞退员工的,一般也无法得到支持。

三、律师观点

女员工在孕、产期的劳动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企业也不应因此区别对待员工;但在上述情况中,员工并未为企业工作,企业反而需要保障员工的基本待遇,企业的利益该如何平衡呢?

▶(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员工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的,如果企业依法缴纳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一次性补贴。

各省也相继出台规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与企业工资不能同时受领,企业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保障了员工的基本权利,也是保障自身的利益。

▶(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企业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若员工出现法律规定的以上行为,即使出在孕产期和哺乳期,企业同样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文所提出的情形中,假如员工入职后经常无故请假、旷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同样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