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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冯某与董某通过朋友介绍相识、相恋,在缔结婚约的过程,根据当地风俗,冯某向董某支付了98000元彩礼,最后两人缔结婚姻关系。之后,两人因客观原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婚后,冯某向董某以及董某母亲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缔结婚约过程支付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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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冯某认为终审判决存在错误,向内蒙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申请后,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冯某向董某、李某主张返还彩礼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对于董某及其母亲李某在冯某与董某缔结婚姻的过程中,收取了冯某给付的彩礼款98000元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本案中,冯某与董某已经进行了合法的婚姻登记,冯某主张其与董某虽进行了结婚登记但实际未共同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冯某对于该主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冯某针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未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冯某与董某婚姻存续期间较短,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彩礼金额及风俗习惯判决董某及其母李某对涉案彩礼款向冯某予以酌情返还并无不当。
关于董某、李某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问题,收取彩礼系在缔结婚姻时较为常见的民间习俗,冯某与董某系自愿结婚,并在举行订婚仪式后办理了婚姻登记,其金额也未明显超过当地风俗习惯,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董某、李某系借婚姻索取财物,冯某的该再审主张不成立,故驳回冯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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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因风俗原因,在缔结婚约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男方给女方彩礼的情况,彩礼能不能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有以下三种情形,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第二、三种情形,退还彩礼需要以离婚为前提。而事实,对于法律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往往因为难以对夫妻婚后未共同生活证明而得不到支持。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整理编辑:赵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