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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不配合作亲子鉴定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2-18 08:58:01
摘要:徐某与姜某1离婚后,女儿姜某2与父亲姜某1抚养,2017年6月20日,姜某1委托广东华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姜某2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进行DNA亲子鉴定,广东华医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排除姜某1为姜某2的生物学父亲,姜某1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徐某支付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审中,姜某2拒绝配合作亲子鉴定。法院判决:姜某1起诉请求确认与姜某2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其单方委托广东华医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DNA...

 

徐某与姜某1离婚后,女儿姜某2与父亲姜某1抚养,2017年6月20日,姜某1委托广东华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姜某2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进行DNA亲子鉴定,广东华医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排除姜某1为姜某2的生物学父亲,姜某1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徐某支付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审中,姜某2拒绝配合作亲子鉴定。

法院判决:姜某1起诉请求确认与姜某2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其单方委托广东华医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DNA亲子鉴定,确认其与姜某2亲子关系不存在。徐某提出异议并要求姜某1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姜某1同意重新进行鉴定。由于姜某2已经年满十七周岁,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徐某做好思想工作,但其对亲子鉴定应有一定的理解和态度。因此,姜某2对姜某1提出申请重新进行亲子鉴定不予以配合,应视为拒绝做亲子鉴定。故应认定姜某1已经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徐某未能提供反驳证据,依法推定姜某1与姜某2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姜某1要求徐某支付抚养非婚生女儿姜某2抚养费问题。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该义务是基于双方之间的血缘关系。现推定姜某2与姜某1不具有亲子关系,姜某1对姜某2不具备抚养的义务。鉴于徐某的过错行为导致姜某1违背其真实意思而进行错误抚养非亲生女儿,其要求支付抚养费,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姜某2于××××年××月××日出生,姜某1、徐某于2015年4月1日双方离婚后姜某2仍在姜某1家生活,至2017年农历年底广东华医大鉴定结论出来后,徐某才将姜某2带回抚养为止,前后时间长达15年。因此,关于返还抚养费的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姜某1、徐某的婚姻状况、对姜某2的抚养情况及抚养期间被抚养人的实际支出,酌情确定数额为120000元为妥。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徐某在与姜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了子女,违反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原则,使姜某1将非亲生子女误认为亲生子女而履行抚养义务十五年。徐某的行为在客观上给姜某1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姜某1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结合姜某1的精神损害程度、徐某的过错程度、双方的年龄及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等因素,并综合考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酌情确定数额为30000元。

律师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在本案中,徐某没有相反的证据,因此法院推定姜某2非姜某1的女儿,支持了姜某1的损害赔偿。

作者简介:

陈平凡律师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

西北大学、湖南省委党校、湘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多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湘潭大学法学院资本运作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长沙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三湘华声法律援助团”团长。

李杰律师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学士,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曾任职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与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现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和常年法律顾问。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整理编辑:趙凱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