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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分居后能否主张分割拆迁安置房屋吗?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4-10 16:30:37
摘要:男女双方同居,只办理了婚礼仪式,并没有领取结婚证,能否主张分割拆迁安置房屋。基本案情:原告闵某与被告徐某在2014年农历8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此后开始同居生活,后双方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2020年1月9日闵某起诉徐某分割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红星国际广场第6幢1单元1804室(面积100.17平方米,含地下室)、位于淮安市工业园区团结小区安置房两套、春晖苑小区两套同居财产。法院观点: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拆迁房屋系原...

 

男女双方同居,只办理了婚礼仪式,并没有领取结婚证,能否主张分割拆迁安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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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闵某与被告徐某在2014年农历8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此后开始同居生活,后双方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2020年1月9日闵某起诉徐某分割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红星国际广场第6幢1单元1804室(面积100.17平方米,含地下室)、位于淮安市工业园区团结小区安置房两套、春晖苑小区两套同居财产。

法院观点: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拆迁房屋系原、被告同居后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在被告父母的原房屋上翻建而来,该翻建行为系原、被告及第三人协商一致的行为,故被拆迁房屋应当系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财产,所以拆迁所得的四套房屋及拆迁补偿款项亦应当是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

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对房屋翻建的出资情况陈述不一,且均不能举证证明,故本院综合被拆迁房屋的宅基地权属、被拆迁房屋的建设花费、房屋拆迁所得,以及拆迁安置房的装修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酌定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团结小区4-10-103室房屋(面积78.91平方米,含室内装潢)及附属车库(面积4.23平方米)归原告闵玉花所有,其余拆迁安置房屋及拆迁所得归被告徐玉国及第三人徐宝稳、张秀英共同共有。

律师观点: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其各自的财产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

案涉的四套拆迁安置房屋系原房屋被拆迁而取得,故该房屋的权属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情况而确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该案件由于对房屋出资不能证明,法官根据案情考虑原告具体情况,照顾妇女的利益,判决位于淮安市工业园区团结小区4-10-103室房屋(面积78.91平方米,含室内装潢)及附属车库(面积4.23平方米)归原告闵玉花所有。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整理编辑:趙凱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