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矫正机构设立情况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的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应当具备独立履行刑事执行职责的资格。安乡县社区矫正工作局于2016年11月10日根据(常编办〔2016〕125号)和(安编发〔2016〕749号)文件精神设立,为县司法局的内设副科级直属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科级),工作人员2名。其人员编制从司法局内部调剂。人事及财务均由现司法局管理,无相对独立性。
二、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情况。
1.人员配备不到位。安乡县社区矫正工作局三名工作人员,负责内勤的每年都换,流动性太大,除局长相对固定外其他人员每年都异动;大部分司法所仅一名工作人员,司法所事多人少,对社区矫正工作精力不够,且近半数人员无执法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由于人员不稳,业务不熟,导致执法水平较低,监管能力较差。
2、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不到位,缺口很大。安乡县司法局核定编制63人,中央政法编制52人,事业编制11人,目前在编57人,在岗54人。共设有8个职能股室,2个直属机构,2个直属事业单位,12个司法所。法律专业的仅12人,55岁以上的16人。公用经费按人均1.8万元保障,运转经费缺口常年70万元以上。社区矫正工作经费预算仅9万元,矫正对象人平均工作经费拨付给司法所的每年80-120元,这点钱可谓杯水车薪,用于工作走访开车加油都不够。根据(湘财行〔2013〕72号)文件,至少应按1500元一人一年的标准,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例入财政预算。县社区矫正工作局不是独立核算单位,司法局目前仅能维持较低标准的运转保障。业务培训很少开展,基本靠微信工作群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
三、社区矫正工作衔接情况。
部分人民法院未认真核实居住地,提请收监案件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裁定,有的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到时,矫正对象已经超出超期报到;公安机关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治安处罚不到位,收监执行和追捕工作不及时,我县社区矫正对象朱方艳,不听劝告,执意到长沙乞讨,不肯待在执行地社区矫正,矫正期内又在长沙因盗窃罪二次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我局多次催促公安机关将相关材料寄予我局,至今没有回应。从2021年1月提请撤缓收监,至今未收到执行文书。
四、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 社区矫正队伍工作人员少,年龄结构不合理。局长55岁,一名工作同志59岁,另一名同志24岁,工作经验少,社区矫正工作不熟,业务都在学习阶段,青黄不接,严重影响执法监管水平的提升。
2、 社区矫正经费与实际不相匹配。矫正局每年与司法所签订委托协议,承担日常监管工作,每年按每个矫正对象80-120元的标准拨付工作经费,由于经费标准偏低,导致部分业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五、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及法治建设的意见建议。
1、配齐配强工作专班。要充实矫正工作队伍,新招的法律专业公务员优先充实到矫正队伍中来,实行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制度,不合格者拒之门外。近两年部分退职老干,奔着1200元的政法津贴,安排到司法局,再调剂到矫正队伍中来,业务不熟又占了编制数,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2、实行专款专用,定期督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六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据此制定最低保障标准,实行问责制度。不因财政困难或领导重视不够而人为降低标准,影响矫正工作开展,目前我县还未建立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的经费拨付机制。对经济困难的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定期复查和年度诊断也因经费紧张而开展困难。
如果各级人大能定期开展相关督查,将有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高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作者:安乡县社区矫正工作局 李淳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