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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女子抬猪肉堵政府大门,扰乱单位秩序被拘留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01 09:20:07
摘要:11月19日14时许,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用生猪肉堵县政府办公楼并在院内闹事。接报后,安福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经查,猪肉摊贩周某枚(女,现年52岁,临澧县修梅镇仙女村人),因在屠宰场批发的生猪肉少了3斤秤,于是向县屠宰办寻求赔偿。但周某枚对县屠宰办的处理回复不满意,遂邀集另外3名女子将半边生猪肉抬到了县政府院内,并大吵大闹,引起大量人员围观,严重干扰了政府正常工作秩序。目前,周某枚...

11月19日14时许,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用生猪肉堵县政府办公楼并在院内闹事。接报后,安福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经查,猪肉摊贩周某枚(女,现年52岁,临澧县修梅镇仙女村人),因在屠宰场批发的生猪肉少了3斤秤,于是向县屠宰办寻求赔偿。但周某枚对县屠宰办的处理回复不满意,遂邀集另外3名女子将半边生猪肉抬到了县政府院内,并大吵大闹,引起大量人员围观,严重干扰了政府正常工作秩序。

目前,周某枚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法律知识普及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周围非法聚集,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大门,冲击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打砸、毁坏公私财物,拦截车辆,实施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290条第1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依法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的,根据《刑法》第290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依法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来源:临澧公安)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