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桃源县公安局对一起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了违法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
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监管力度,堵塞管理漏洞,杜绝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3月初开始,桃源县公安局对全县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企业开展了安全检查。3月17日,禁毒大队民警在县城区某工程部检查时,发现其房间内违法存储有易制毒化学品盐酸。经调查,该工程部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备且无安全管理制度。民警随即传唤该工程部负责人刘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刘某对其工程部违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桃源县公安局依法对该工程部处以警告行政处罚,并将剩余盐酸依法予以收缴。
警方提醒:易制毒化学品本身不属于毒品,它们既可用作一般工农业生产以及科研常用化学原料,也是毒品合成的原料之一,因此,生产、经营、购买或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均需要有相应的资质。(通讯员:董危安 涂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