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派出法庭,离婚案件是日常办案所占比重最多的案件之一。处理离婚案件,会遇到形形色色的当事人,五花八门的理由及请求。综合近几年的情况来看,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主要存在以下几点误区。
一、“我只要不签字,法院就不能判离婚”。我们在送达离婚案件民事诉状及相应的应诉材料时,往往会遇到被告说“这个字我不会签”而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也有在开完庭后拒绝在开庭笔录上签字,认为这样法院就不能判决离婚。但是诉讼活动不会因为当事人拒绝签字就停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可以判决离婚的条件,只要满足条件,无论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被告)是否签名,法院都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此,建议各位当事人在法院工作人员送达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时认真查看、积极接收、早做准备,最首要的准备便是答辩和举证。
二、“我们以前有十几万,既然离婚的话,这个财产要分割”。某些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会出现一方当事人陈述称多年前双方有一定数额的存款,需要分割的情形。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存款是可能被消费的,不能以曾经所有的财产数额来作为现在处理共同财产的依据。离婚诉讼中处理的是夫妻双方现存的共同财产(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可以通过举证来救济),已被合理消费、处理的财产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范畴。所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如双方不能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就需要通过双方所举证据来确定共同财产的内容及如何分割。
三、“我说的都是真的,不信你们法院可以去调查”。在离婚诉讼乃至整个民事诉讼中,部分当事人尚未弄清楚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处于什么位置。在诉讼中,法院仅居中裁判,非因特定情形不主动调取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就说明每个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都需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具体到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需就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共同财产的种类和数目、婚生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提供证据。
四、“他/她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离婚的话,他/她要赔偿我的精神损失”。离婚案件属于家庭矛盾,“清官难断家务事”说的就是家庭矛盾很难分清谁对谁错,夫妻感情破裂双方都存在过错,只是多少的问题,因此通常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是不会被支持的。当然也有例外,《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符合上述规定的,便可请求损害赔偿,当然,这也是需要举证的。
五、“我交了那么多证据,为什么还是不能离婚?”。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所占的分量可见一斑。曾有某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共提交二组证据,一组是结婚证,另一组是自己和婚生子的照片十张,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其虽然提供了证据,但这些证据都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很多,但举证要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联,还要能达到想要的证明目的,否则不能支持自己的观点,当然也就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离婚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误区肯定不止上面所列,如何避免陷入误区,就需要参加离婚诉讼的当事人自己了解法律、学习法律,通过积极参加诉讼活动来主张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就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