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晚,澧县城区发生一起醉酒状态下的驾驶员在路口逆向行驶,撞上对向正常等待信号灯的车辆,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澧县公安交警已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当晚20时54分许,周某驾驶车牌号为湘G03***的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翊武路与澧西路交叉路口时,在左转车道停留数分钟通过红绿灯路口后突然驶入对向车道逆向行驶,与对向由蔡某驾驶的正在停止线外等待绿灯通行的湘J29***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蔡某受伤,所幸伤势轻微。
经检测,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65.0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澧县公安交警依法作出事故认定,周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蔡某无违法行为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澧县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酒精会严重损害人的判断力、操控能力和应急反应,导致驾驶人行为失常,极易引发严重交通事故。为了自己、家人及他人的安全,务必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以免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涂佳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