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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违约不再怕!教你如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1-09 16:05:03
摘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注重的就是一个“信”字。但在现实和网络生活中,或多或少地都会存在失信的时候,有时是自己失信于对方,有时对方也会失信于自己,或基于无奈,或基于责任。但无论原因如何,大部分情况下都需要为违约行为而承担责任。那么什么是违约责任?又如何追究违约责任呢?(图片来自360搜索网页,使用时未注明版权,若有侵权请及时联系,以便删除)一、违约行为分类违约行为在形态上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指...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注重的就是一个“信”字。但在现实和网络生活中,或多或少地都会存在失信的时候,有时是自己失信于对方,有时对方也会失信于自己,或基于无奈,或基于责任。但无论原因如何,大部分情况下都需要为违约行为而承担责任。那么什么是违约责任?又如何追究违约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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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行为分类

违约行为在形态上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指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务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明示或默示地表示其将不会履行约定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存在三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不需要等待履行期限的届满就主张违约责任;(二)待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若对方不履行,则预期违约转化为实际违约,可相应地追究实际违约的责任;(三)主张解除合同。

实际违约,指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全面或者没有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当然,如果债权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履行及时受领而没有受领的,也会存在违约责任。

二、归责原则

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采取了不问过错责任原则,在这种原则下,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时履约的才不追究违约责任。对于债务人因意外事件而不履行义务的,守约方仍然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责任。而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但是,除了上述归责原则之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存在过错归责原则,即债务人对不履行合同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追究违约责任。这些特殊情况有: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客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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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约责任的形态

介绍了什么是违约责任,接下来就该说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了。纵观《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其总共分为六种:(一)实际履行,又称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支付违约金;(四)定金罚则;(五)赔偿损失;(六)请求减少价款或报酬。

在适用违约责任时,要特别注意以下承担方式不能同时适用:

(一)补偿性违约金与定金。《合同法》第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补偿性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补偿性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适当减少。一般来说,违约金高于损失30%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了。(作者系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陈平凡 吕学 )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