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律师说法:看这里!让你远离无权代理的法律风险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3-22 09:27:27
摘要:《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状况致使需要通过委托代理人来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这种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最终产生的法律后果归结自己的活动我们称之为代理。而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人实施代理行为的现象,我们一般所说的无权代理,是不包括表见代理的狭义的无权代理。一、狭义无权代理的认定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以他...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状况致使需要通过委托代理人来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这种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最终产生的法律后果归结自己的活动我们称之为代理。而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人实施代理行为的现象,我们一般所说的无权代理,是不包括表见代理的狭义的无权代理。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认定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以他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无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分为三类,其一是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即从一开始就不曾享有代理权;其二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其三是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必须要形成三方结构,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相对第三人。一般的“冒名行为”只形成了双方结构,不属于这里无权代理的情形。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

无代理权的行为人实施的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的,代理行为有效,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对被代理人产生直接约束力;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代理行为无效。相对人享有催告的权利,可以要求被代理人在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保持沉默的,视为拒绝追认。

为最大可能的减少损失,善意相对人有权在追认生效之前以通知的方式撤销合同,一经撤销,无权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未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善意的相对人有权在一定范围内请求无权代理人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但对于恶意的相对人,其因此遭受的损害,将由其与无权代理人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

正确理解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把握住无权代理关系中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谨慎区分无权代理与冒名行为等类似行为的界限,将会帮助您有效的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作者系芙蓉律师事务所 陈平凡 张路)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