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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法】格力举报奥克斯:坚守质量还是商业诋毁?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6-12 21:59:54
摘要:(这里插入新湖南的格力空调报道链接)https://m.voc.com.cn/wxhn/article/201906/201906121018355217.html6月10日下午,格力电器突然通过官方微博实名发布了一份举报信,举报奥克斯生产的8个型号的空调产品不合格。有数据显示,在线下空调市场,格力电器的市场份额为37.6%,是国内最大空调品牌,而奥克斯的份额只有3.8%。然而,奥克斯最近几年线上销量猛增,成为互联网空调销量第一,隐隐有威胁格力电器行业地位之势。搜看近年的新...

(这里插入新湖南的格力空调报道链接)

https://m.voc.com.cn/wxhn/article/201906/201906121018355217.html

6月10日下午,格力电器突然通过官方微博实名发布了一份举报信,举报奥克斯生产的8个型号的空调产品不合格。

有数据显示,在线下空调市场,格力电器的市场份额为37.6%,是国内最大空调品牌,而奥克斯的份额只有3.8%。然而,奥克斯最近几年线上销量猛增,成为互联网空调销量第一,隐隐有威胁格力电器行业地位之势。

搜看近年的新闻,这已经不是格力第一次举报了,这些年董明珠在各类场合怒斥美的欺骗消费者、奥克斯偷人偷技术、小米是小偷、中国汽车行业粗制滥造、银隆是个大窟窿......

那么这一次,是否又是一场“举报战”?

一起来看看举报信的真面目~

奥克斯一方不甘示弱,当即作了公开回应:

........

那么问题来了,格力公开举报奥克斯,是真心出自对产品质量的坚守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是按奥克斯所述,是别有用心的商业诋毁?

【律师观点】

作为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格力的公开举报确实难免会让人产生一些误解,但《产品质量法》并没有限定举报者,更没有规定企业不能举报竞争对手,从法理上说,格力的做法并无不妥。当然,核心问题还是格力所举报的问题是否客观存在。具体分为两方面:

如果格力举报失实,则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届时奥克斯可以提起诉讼向格力索赔,同时,不论是否对奥克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格力很可能涉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如果格力举报属实,奥克斯则面临违反《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会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如其产品确系不合格的,则还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此外,如果奥克斯空调被查实存在举报信中提及的问题,购买了这些问题空调的消费者,还可以向厂家提出退换货、索赔的要求。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标准化法》第35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刑法》第221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上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上述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相关新闻报道]

http://epaper.voc.com.cn/sxdsb/html/2019-03/09/content_1376205.htm?div=-1

https://www.cqcb.com/meijia/2019-03-07/1480088_pc.html

http://hunan.voc.com.cn/article/201903/201903121006006453.html

http://www.cspmi.com.cn/news_467.html

点评律师

钟文科律师,开福区政协委员、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事、国家心理咨询师、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会研究会应用专委会副秘书长(筹)、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长沙政法频道《我要找律师》、《值班大律师》特约专访律师、《证券日报》、《法人杂志》、《三湘都市报》、《法治周刊》等知名媒体特约律师。(作者:钟文科律师)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