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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普法】疫情下工资待遇问题解答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2-16 09:15:19
摘要:在经历了春节延长假、延迟复工后,很多人已于本周返岗。那么,这些日子的工资应该怎么算?被隔离了还能领工资吗?待岗期间工资怎么发?在家上班工资咋算?相信企业、员工都对这些问题很关注,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1号团队特将相关信息及内容进行整理、分析、总结,以问答的方式列出,以便各企业及员工及时应对,妥善处理。① 国务院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经历了春节延长假、延迟复工后,很多人已于本周返岗。那么,这些日子的工资应该怎么算?被隔离了还能领工资吗?待岗期间工资怎么发?在家上班工资咋算?

相信企业、员工都对这些问题很关注,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1号团队特将相关信息及内容进行整理、分析、总结,以问答的方式列出,以便各企业及员工及时应对,妥善处理。

① 国务院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② 疫情防控期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20年1月31日出台《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劳动者在迟延复工期间(2.3-2.9)未提供劳动的,是否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劳动报酬?

答:根据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20〕8号”)的规定,延期复工期间,可灵活使用各类休假。如各类休假使用完后,则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因疫情停产、停工、歇业的,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根据2月11日颁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20〕9号” )第二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③ 为什么延迟复工的员工,此期间不用上班工资还是正常发放?

答:可以作如下理解,暂且不论其他因素,非特殊企业为执行省政府的规定,必然需要停工停产,而此非员工原因导致的停工、停产,故应全额支付工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④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的员工,能否以其他企业员工休息为由主张加班费?

答:不可以。

根据政府的规定,这类企业人员并没有延长复工,还需要正常工作。因此,在其他企业员工放假期间,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员工上班的,属于正常的出勤,如拒绝工作安排,不但没有工资可以领取,还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作相应处分。所以,一些常见的公交行业、快递行业的员工,是不能据此向单位主张加班费的。

⑤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的员工,如果在此期间上班的,工资怎么计算?

答:各地有不同的意见,上海市人社部门认为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对此的意见是“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但其他地方均未作明确,我们的理解是政府的本意为企业应遵守政府的决定,以公共利益为重,故对工资计发不作说明,以免对企业产生不好的导向。不过如果一些企业需要安排人员轮值的,其工资如何支付,相信会带来很大的争议。笔者曾认为如果企业安排员工上班,应按休息日的标准,按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⑥疫情期间,企业可否延迟发放1月份工资?2月份及以后的工资能否推迟发放或只发放部分?

答:1月份的工资应按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发放工资,2月份及以后的工资,如发工资的时间在延迟复工期内,因为单位无法正常工作,推迟发放合理。如果确实因为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在复工后及时发放的,可以与工会或职代会或员工大会协商推迟发放,但注意不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有些地方比如昆明明确规定是不可超过30日。至于工资是否能只发部分,应与所有员工协商来确定。

⑦ 医护人员和有关防控人员有什么额外待遇?

答:享受额外的津贴。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的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在4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

⑧ 员工因为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回到单位复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这种情形,可优先安排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正常支付,如果时间较长的,也可引导员工办理事假手续、协商待岗、劳动合同中止等。事假无需支付工资,协商待岗、劳动合同中止等由双方协商相应待遇。如协商不成的,工资支付争议较大。

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文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⑨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出勤发放工资,其他性质的企业暂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正常发放工资。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文规定,劳动者因疫情被依法隔离导致不能提供劳动的,隔离期间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其中事业单位的员工有单独规定按出勤对待。根据人社部发〔2020〕9号文第二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⑩ 员工一直被隔离,是否一直都需要支付正常工作的工作?

答: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不过因为特殊性,本次规定是按甲类方式处理)“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⑪ 当企业因疫情原因面临营业、生产、资金等危机时,可以通过安排员工减少工作等方式降低其薪酬吗?

答: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⑫ 单位因疫情而停工,停工期间的工资怎么计算?

答:如果停产,工资的支付标准则非常明确,一个月内正常发放,超过一个月的,则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参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但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广东的规定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就各地规定来看,上海及天津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广东、江苏、浙江是80%;陕西是75%;北京、安徽是70%。

⑬ 单位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劳动者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答:若用人单位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停工停产,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应根据具体情况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处理。

⑭ 员工未感染或疑似感染,也不属于密切接触者,但自我要求在上班前自我在家隔离,工资待遇如何?

答:建议可以以休年休假的方式处理,也可以协商工资待遇,如协商不成的,按事假处理较为合适。

⑮ 2月份是否需要给员工购买社保及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需要。

附2月7号颁布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文中关于工资待遇的重点解析

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1、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困难企业工资待遇

1、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2、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1、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2、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3、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附2月11号最新颁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中关于工资待遇的重点解析

对于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

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因地制宜,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疫情结束后不再执行;要及时指导有关单位在内部分配时,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加大对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指导督促力度,并及时做好政策解释。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强化政策效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促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作者系芙蓉律师事务所 刘思思 )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