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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普法】低价“洗剪吹”背后的刑法学探讨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2-27 21:12:42
摘要:2019年11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强迫交易涉恶案件。被告是理发店的8名托尼老师,他们声称剪发只要二十元,靠低价“洗剪吹”吸引顾客。在剪发的过程中,以未经消费者同意强行抹药水(俗称“软强”)等作为经营方式,并辅以纠缠、聚众滋扰等手段,频繁强迫在校大学生接受高价服务、办理会员卡或充值,受害大学生多达24人次,每次强迫交易金额数百元至四千元不等。最后,8名“托尼老师”因强迫交易罪,被判处6个月...

 

2019年11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强迫交易涉恶案件。

被告是理发店的8名托尼老师,他们声称剪发只要二十元,靠低价“洗剪吹”吸引顾客。在剪发的过程中,以未经消费者同意强行抹药水(俗称“软强”)等作为经营方式,并辅以纠缠、聚众滋扰等手段,频繁强迫在校大学生接受高价服务、办理会员卡或充值,受害大学生多达24人次,每次强迫交易金额数百元至四千元不等。最后,8名“托尼老师”因强迫交易罪,被判处6个月到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判决文书:(2019)苏0102刑初420号)

(图片来源于网络)

何为强迫交易罪?

从事正常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为增加盈利,采用“吊模宰客”的手段拉生意,为促成交易使用较轻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如果其经营行为是基本正常的、稳定的,行为人追求和获取的经济利益主要源于商业经营活动,基本符合商业利润的发生规律,仅为获取更高经营利润而为之,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其关键特征是具有实际的商业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其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被告人采用了侵害人身权利和市场秩序的交易手段。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5集(总第82集)

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强迫交易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

低价“洗剪吹”为何会被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首先从主体要件来看,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案中,八名当事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均以美发店为依托纠集在一起,并以“软强”等手段作为经营方式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属于单位犯罪,符合主体要件。

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需要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本罪。本案中八名托尼先以低价诱骗消费者,再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抹药水(俗称“软强”),并辅以纠缠、聚众滋扰等手段,强迫到店理发的消费者接受高价服务、办理会员卡等消费方式,八名托尼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社会危害性,在经营中仍予以默许,组织实施,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有预谋、有组织的行为,属于直接故意,符合主观要件。

从客观方面来看,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有蓄意伤害行为,如殴打、捆绑、围困或者砸毁其财物等;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精神控制,比如以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且本罪的暴力、威胁是为了促使交易的实现,如果不是出于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动之外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在本案中,八名托尼在经营的过程中,采用围困的手段,使被害人处在一个封闭、孤立无援的状态下,被害人为了脱离围困的境遇,违背自己的意志接受服务,达成交易,符合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的条件;其次本罪要求情节严重,在本案中,八名托尼强迫到店理发的消费者接受高价服务、办理会员卡,受害大学生多达24人次,每次强迫交易金额数百元至四千元不等,符合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立案标准。

从客体上看,本罪侵犯的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侵犯市场的交易秩序。在本案中,八名托尼以软暴力的手段使得消费者进行交易,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综上,本案中八名托尼均构成强迫交易罪,且属于共同犯罪。

(图片来源于网络)

遭遇强迫交易的维权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如今的法治社会,强迫交易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芙蓉团队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遇到强迫交易的情况,不要慌张,保存证据,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系芙蓉律师事务所 丘慧莹)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