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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每周案例研讨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8-12 17:39:49
摘要:8月10日,芙蓉律师事务所举行了每周一次的案例研讨会,本次例会导师为陈平凡律师、张梅律师,例会对多个案例展开了激烈讨论。案例一A员工于2018年8月入职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3个月后,由于业绩不达标,甲公司将其调整至司机岗位。但是,甲公司一直未与A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4月21日,A员工以邮寄的方式向甲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如下:1、甲公司向A员工...

 

8月10日,芙蓉律师事务所举行了每周一次的案例研讨会,本次例会导师为陈平凡律师、张梅律师,例会对多个案例展开了激烈讨论。

案例一

A员工于2018年8月入职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3个月后,由于业绩不达标,甲公司将其调整至司机岗位。但是,甲公司一直未与A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020年4月21日,A员工以邮寄的方式向甲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

裁决结果如下:

1、甲公司向A员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46211.91元。

2、甲公司向A员工支付2020年4月份工资4327.38元。

3、甲公司向A员工支付经济补偿8654.76元。4、甲公司向A员工支付年休假工资1193.76元。

问 题

1、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赔偿金的1年诉讼时效,是以离职时间为标准往前推算一年?还是以工作期满一年再计算?还是离职后一年内都可以主张?

2、甲公司后期为购买了10多个月的养老保险,A员工是否可以公司未买足养老保险为理由向甲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权?

律师观点

1、实务中存在争议,劳动仲裁裁决思路为时效每过一个月,就减去这一个月,按时效未过月份计算二倍工资,法院裁判的思路为全部计算,即最后一个月在仲裁时效内,则全部计算。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用人单位的压力,应存在从宽的认识,加上新冠疫情的影响,用人单位生存压力大,建议查找相关的案例和湖南省劳动仲裁的具体规定。

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是否属于劳动着单方解除事由,也要分情形,未签劳动合同12个月之后,劳动合同处于持续状态,并且用人单位已经缴了社保,不属于单方解除的情形,在未签订劳动合同起2至12个月之内,属于单方解除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离职交接属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离职后未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养老保险可要求补缴,《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案例二

A与B系同学关系。2013年10月份,B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A提出借款,许诺借款利息月息两分。A通过银行转账77W,现金方式9W,共借给B人民币86W。

B前几年一直按照约定还了利息以及部分本金,总金额约80W(15-17年还了40W,18年1月31号还了40W)。后因工程项目进展不顺利,导致后期的利息不能按时支付。

2018年4月份,A、B进行结算,B向A的老婆C出具了借条一张:今借到C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按1.5%月息每月支付利息)。2018年支付了12个月的利息11.88W,19年1月30日还本金10W。之后,B因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未还款,现A拟起诉,请求支付本金及利息。

问 题

1、利息转本金出具的借条,是否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2、由于借条是写的C的名字,实际转账是A的卡号,起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是C个人,还是A+C作为共同原告起诉?

律师观点

1、对于砍头息、利滚利,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不支持的,利息转本金,如果有结算的话是支持的。

2、诉讼中原告列明很重要,最好简单明了,能够列一个的,最好列一个,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由一个原告诉讼。

案例三

2018年4月份,甲公司与A个人签订一份《商铺租赁合同》商铺建筑面积为1456平米。租赁期限12年。约定2018年4月20日办理收铺手续。合同附件一约定了交铺标准。

第五项是关于消防的交付标准:现状交付,一次消防验收合格。由于甲公司的交付未达标,消防验收几次都不合格,付出大量财力物力人力后才勉强合格,由于甲公司把原本属于公共通道部分也作为商铺出租给了A个人,消防验收合格必须要拆除A已经安装了大门,如果大门拆除,势必影响A的正常运营,公共通道部分甲公司仅答应免除20个平米的租金用于抵扣A公司的支出,现A拟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 题

1、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不达标的违约责任,A个人如何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是否需要自己主张实际损失?

2、疏通关系的灰色支出是以不当得利还是以直接损失为由提出诉讼主张?

律师观点

未及时办理一次消防,造成的损失包含:

1、推迟营业的损失,营业后被关停的损失;

2、返还收取的不合理的费用;

3、这20个平米面积用途(商业用途改为消防用途)改变导致面积减少商业价值贬损的损失,建议查找相关的案例。

本次周例会干货满满,在场律师皆表示受益匪浅。芙蓉律师事务所坚持每周召开周例会,旨在为律师们遇到的问题提供一个探讨与交流的平台,以期不断学习、互相促进,实现共同交流与成长!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