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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每周案例研讨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8-19 08:47:58
摘要:8月17日,芙蓉律师事务所举行了每周一次的案例研讨会,本次例会导师为陈平凡律师、张梅律师,例会一共针对多个案例展开了激烈讨论。案例一自然人刘某(出借方)于2010年分四次向自然人徐某(借款方)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18.55万元。借款交付时,仅刘某、徐某二人在场;刘某未存有借据原件,仅向律师提供照片或复印件,借据上写明“今日借到刘总人民币贰万元整”及“今借到刘书记人民币肆万元整”字样。根据出借方刘某陈述,刘某向徐...

 

8月17日,芙蓉律师事务所举行了每周一次的案例研讨会,本次例会导师为陈平凡律师、张梅律师,例会一共针对多个案例展开了激烈讨论。

案例一

自然人刘某(出借方)于2010年分四次向自然人徐某(借款方)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18.55万元。借款交付时,仅刘某、徐某二人在场;刘某未存有借据原件,仅向律师提供照片或复印件,借据上写明“今日借到刘总人民币贰万元整”及“今借到刘书记人民币肆万元整”字样。

根据出借方刘某陈述,刘某向徐某交付的借款是现金,交付后与刘某、徐某一起工作的同事听闻过徐某借钱的事情。刘某亦没有留存当时取款的存根或存款凭证。

问 题

委托人刘某希望能够起诉徐某,索要借款18.55万元。但借条仅有复印件、且称呼为“刘总、刘书记”,其证据效力如何呢?

如何证明当时交付给徐某18.55万元现金呢?

律师观点

鉴于刘某多次催促徐某还款,徐某置之不理、或不予回复,现亟需证明借款事实为真。根据以上陈述,一是借条仅为复印件;二是证人也仅仅是事后听闻徐某借款,并非目睹借款交付事实。整体证据的证明效力较弱。

建议尽快联系银行,调出刘某取款的确定时间、金额与取款程序,证明刘某确取出对应数额的现金;其次,可比对徐某字迹,证明确是徐某借款18.55万元,并与刘某取款时间相对应;如有可能,尽力调出银行监控视频。以上步骤完成后,尚可有可能证明刘某向徐某提供借款的事实。

案例二

自然人杨某(转租人)于2017年承租某房屋,再转租给A公司(承租人),双方约定按季度结清房租,承租人A公司应于每次租金到期前15天支付租金给杨某;承租人A公司缴纳押金。

2020年4月起,A公司逾期未交下季度房租;杨某多次催收并明确表示,继续逾期缴纳房租,杨某将收回房屋,不再提供给A公司使用。2020年7月,因仍然未收到房租,杨某授权物业停电半天,并更换密码锁。2020年8月7日,杨某与A公司协商一致,由A公司尽快将屋内物品搬离,并向杨某赔偿损失。

现杨某拟起诉A公司,索要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搬离之日起的房租、滞纳金及其他费用。

问 题

杨某是转租人,俗称“二房东”,是否有权利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房租、赔偿损失?

杨某的起诉标的额已包括逾期房租、滞纳金及诉讼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但房屋装修旨在满足A公司特定用途,其他人不可使用,是否可起诉索赔装修费40万元?

房屋对外出租时中介费3.68万元,是否可要求A公司赔偿?

律师观点

根据合同相对性,杨某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租金、赔偿损失。

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A公司逾期缴纳的房租、滞纳金及诉讼费、差旅费等实际损失;如请求A公司赔偿装修费40万元,需证明只能由A公司使用,A公司不使用则整体装修废弃,难度较大;其次,因中介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时已完成了工作任务,且A公司于2017年至2020年并未违约,如请求A公司赔偿中介费3.68万元,难度较大。

本周的周例会干货满满,在场律师皆表示受益匪浅。芙蓉律师事务所坚持每周召开周例会,旨在为律师们遇到的问题提供一个探讨与交流的平台,以期不断学习、互相促进,实现共同交流与成长!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