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又到了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一的案例研讨时间。本次例会导师为黄殷律师、俞奇沐律师,本次例会针对两个案例展开了激烈讨论。
案例一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第三方监测合同,委托A公司对某某街地下车库进行基坑监测。 合同对监测次数及对应费用进行了约定。
截止2019年末,A公司已经监测达568次,有B公司现场代表及监理确认的次数为522次,根据合同约定522次的费用为1454760元,B公司至今共支付了525000元。 剩余929760元未支付。B公司拒不进行结算和支付。
问题
A公司拟起诉要求B公司结算,但如果B公司拒绝结算, A公司方是应当继续按照合同计算的款项主张还是申请造价鉴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监测次数的确定及是否达到了结算条件。
首先,建议先收集证据证明该项目确实已停工,已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
其次,要收集证据证明该现场代表为B公司员工/受公司委托;
再次,可寻找其招投标文件,与合同进行对比;
再次,起诉要求结算支付剩余款项时,提交证据证明确实存在我方主张的检测次数即可,如对方对结算存在异议,应由对方申请鉴定。
案例二
2020年7月26日,甲购买A公司一套商品房98.32平米,单价14569.63元,总价1432340元,由于没有购房资格,销售员说可以办赠予,就以甲父的名义买方,甲单方面以甲父的名义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书约定在2020年8月3日前,买方需及时缴纳足额首付款/全款,并申请进行购房资格预审。
买方预审符合签约条件的,卖方及时通知买方,买方在卖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签订正式《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延期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除违约责任的约定外,本认购协议其他条款效力即行终止。
如因买方原因导致《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卖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买方已付定金不予以退还,卖方无需书面通知买方,可另行出售该商品房。 当天,甲以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刷卡支付定金5万元。
问题
现甲想退回定金,该如何解决? 是否可以适用不当得利?
律师观点
有些实务问题通过诉讼途径处理可能比较繁琐,以目前的情况来说建议由甲父出面去与开发商沟通协调,可能效果比诉讼途径更好。
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一的周例会,不仅仅是芙蓉所各位律师对所遇到问题的探讨与交流,更是大家不断学习、互相促进的过程。期待未来能有越来越多的同行参与进来,共同交流与成长!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制整理: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