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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每周案例研讨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9-17 11:24:37
摘要:9月14日,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一的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导师为刘高律师、俞奇沐律师,例会针对两个案例展开了激烈讨论。案例一2020年5月24日A代委托人B(无授权)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于当日支付购房定金50000元,约定委托人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购房定金150000元,并于2020年6月4日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A因个人原因后悔购房,在逾期了第二期定金的情况下,房地...

 

9月14日,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一的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导师为刘高律师、俞奇沐律师,例会针对两个案例展开了激烈讨论。

案例一

2020年5月24日A代委托人B(无授权)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于当日支付购房定金50000元,约定委托人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购房定金150000元,并于2020年6月4日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后A因个人原因后悔购房,在逾期了第二期定金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于6月3日、6月21日分别向委托人发出两份催款函,A和委托人B均未支付,后房地产公司于8月1日发出《解除协议通知函》。

问 题

1、以谁的名义起诉比较好?

2、选择什么样诉讼方向比较好?

律师观点

首先,应该以被冒名人名义起诉;

其次,向对方去函,说明该无权代理合同并未生效,并且要求对方退还款项;

再次,还可向住建委进行举报。

案例二

2020年7月25日,甲去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看中一套公寓,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书》,交纳了5万元定金。认购书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签署本认购书时,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收费项目等,乙方已阅悉并理解上述明示的合同范本、补充协议、收费项目等,且无异议,对所认购的物业状况已有充分的了解。

第四条第二款约定:如乙方未在第三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至甲方售楼部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合同文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其所认购房屋之权利,甲方所收乙方的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

现有材料显示:

1、该售楼处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展示,客户可以自行取阅

2、签订认购书之前,售楼员没有提醒甲仔细阅读,也没有就格式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3、公寓的土地使用权于2007年取得,预计交房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

问 题

1、甲是否可以以非诚实经营(格式合同未解释、说明、提示)为由主张撤销《认购书》,并要求返还已交定金?

2、格式合同提供方单方面确定合同内容,相对方是否可以主张变更?

律师观点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合同法第39、40、41条对格式合同作了具体规定:规定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义务即:对于提供方在提供合同时,要求格式条款的内容应遵循公平原则;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有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未尽到说明义务的,也只能导致该条款无效。

本次周例会干货满满,在场律师皆表示受益匪浅。芙蓉律师事务所坚持每周召开周例会,旨在为律师们遇到的问题提供一个探讨与交流的平台,以期不断学习、互相促进,实现共同交流与成长!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