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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每周案例研讨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10-28 18:00:27
摘要:10月26日,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一的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本次周例会由黄殷律师,孙喜峰律师担任导师,围绕两个房产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例展开讨论,各位律师、专业教授针对此次例会提出的两个案例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并发表了各自的专业意见,为到会的成员上了生动的一课。案例一王某与柳某于2020年8月15日签订《法拍房买卖协议》,约定由柳某向王某提供协助竞拍服务,保证将房屋以拍卖形式过户给原告,王某以12,000元的单价竞拍,柳某的...

 

10月26日,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一的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本次周例会由黄殷律师,孙喜峰律师担任导师,围绕两个房产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例展开讨论,各位律师、专业教授针对此次例会提出的两个案例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并发表了各自的专业意见,为到会的成员上了生动的一课。

案例一

王某与柳某于2020年8月15日签订《法拍房买卖协议》,约定由柳某向王某提供协助竞拍服务,保证将房屋以拍卖形式过户给原告,王某以12,000元的单价竞拍,柳某的佣金包含在王某支付的购房款费用上,合同约定12月31日房屋办理完过户。

柳某所在公司于2020年9月4日注册成立。

合同签订后,王某先后向柳某支付购房款共计30万元人民币,但自2020年9月24日开始,柳某开始不接王某电话,不回王某信息,也不报告事项进度,基本处于失联状态。

王某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不受理,现王某想通过民事诉讼解除合同,要求柳某退购房款及支付违约金。

问 题

1、管辖问题:该合同约定的是由柳某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因柳某是外省人口且在长沙的居住证已过期,经常居住地不能确定,现在考虑是否能将后成立的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解决管辖问题?

2、是否可以以被告预期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合同约定柳某应当提交拍卖标的净值调查报告没有提交)?

律师观点

孙律师——诉讼要有结果,很多案件可以用刑法思维来解决问题,效率会更高。立案前的谈话往往会对犯罪嫌疑人起到威慑作用,督促其尽快履行赔偿责任,争取减轻刑事处罚,对当事人也是一剂强心针。

本案中柳某可能构成犯罪,诈骗、侵占都是可以考虑的方向。针对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报案前我们应当做好充足准备,包括案件材料的准备和事前合法的沟通运作,提供理论支撑等。一个地方不受理,换一个地方再试试,碰到办案思路不一样的工作人员可能就争取到不一样的结果。

黄律师——以公司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来确立管辖很难成立,没有证据显示公司参与。立案后等开庭估计也到年底了,可以到时候再更改诉求。

案例二

2019年9月22日,王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售后返租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公寓,开发商在宣传时公布的酒店运营方为柏曼酒店,但在购房当天与王某签订《酒店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变成了另外一家酒店:十方酒店管理公司。签订协议当天,王某支付了5万元的酒店运营费用。

现由于部分业主与开发商产生纠纷,拒绝收房并拒绝交付给酒店运营方,且酒店运营期限长达15年,当事人对酒店运营方的信任度也有所降低,因而酒店运营的风险提高,王某意图撤销或解除与酒店运营方签订的协议,并要求退还5万元酒店运营费。

需要注意的是:《酒店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中明确约定,若王某违约的,应承担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赔偿酒店运营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问 题

王某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吗?若可以,需补充哪些证据?

若不能撤销合同,单方解除合同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可能会包括哪些?王某承担的赔偿责任会不会很重?

王某应当采取何种途经来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律师观点

以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要考虑除斥期间的问题,本案应该已经超过了。

王某的公寓是否有特殊的地理优势,对于酒店是否不可或缺?如果没有,那么应该没有什么损失。

芙蓉律师事务所坚持每周一举办周例会,安排专业的导师对案例进行专业讲解,增强到会成员各领域专业知识的水平,导师们各抒己见,表达各自观点与自己办案思路,给到会成员案例思路启发,达到相互学习促进的目的。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