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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外卖小哥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吗?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11-05 08:47:01
摘要:基本案情2020年6月8日,李某(乙方)与西藏踢踢公司(甲方)签订劳务协议,乙方确定与甲方建立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协议约定:一、劳务内容:乙方根据第三方美团平台上传相应资料,经美团审核通过且签订本协议,与甲方建立劳务关系。乙方接受第三方美团APP指令,以自行点击形式接受派送餐饮、派送物品等任务。二、劳务要求:甲方不负责对乙方的具体工...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8日,李某(乙方)与西藏踢踢公司(甲方)签订劳务协议,乙方确定与甲方建立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协议约定:

一、劳务内容:乙方根据第三方美团平台上传相应资料,经美团审核通过且签订本协议,与甲方建立劳务关系。乙方接受第三方美团APP指令,以自行点击形式接受派送餐饮、派送物品等任务。

二、劳务要求:甲方不负责对乙方的具体工作安排,仅根据乙方自行申报的站点作乙方的任务统计,向乙方作劳务结算。乙方加入美团派送员后应按照美团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行接单的任务。

三、劳务时间:乙方在劳务作业期间,无固定工作时间,仅以美团AAP接单作为劳务任务,甲方不作强制性规定和管理。

四、劳动工具:乙方应自备送餐、送物品等劳务作业交通工具。甲方仅暂借因美团强制统一要求带有美团标志的工牌、服装、保温箱和安全头盔,乙方不提供劳务作业时,应归还甲方。乙方需要的,可以委托甲方向美团购买。

五、劳务报酬:甲方将按送餐单向乙方结算劳务报酬。劳务报酬以乙方累计派送单按月结算。

2020年6月,李某送餐358单,工资1432元,西藏踢踢公司在扣除严重超时扣款20元、罚款500元、外包宿舍扣款420元、保险77元后,于2020年7月20日支付6月工资415元。

双方因工资发生争议,李某申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请求西藏踢踢公司支付工资报酬1592元,未签劳动合同3184元,经济补偿金2400元,赔偿金6368元,误工费550元及班费工资等各项合计13869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

▲首先,原告系通过美团平台自主注册成为美团骑手并与被告签订了《劳务协议》,该《劳务协议》中明确载明双方确认建立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因此无论是双方签署的协议名称来看,还是从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原、被告仅就形成劳务关系达成合意而未对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

▲其次,双方签署的《劳务协议》约定的内容显示,原告可以通过美团平台自主选择接受任务事项,而作为劳务公司的被告则只是根据美团平台显示的数据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

而从双方协议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原告在工作中自主性较大,对送餐之外的时间可以自行支配,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被严格指定工作时间显然不同,被告公司仅对原告是否按照美团平台的配送工作标准对原告作出送餐时间及程序要求,被告既不对原告进行考勤也不对原告下达工作量。

▲再次,原告的劳动报酬是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即完成的送餐单数结算而非根据工作天数进行结算,亦与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结算标准明显不符。

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既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之间也不存在人身依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属性,故对原告主张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原告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均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从双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其所从事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及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要素综合判断。

如果外卖小哥与公司仅签订劳务协议,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且不能证明与公司之间存在人身依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等,则不会被认定为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