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曾某与付某2019年3月28日由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随后不久,付某将夫妻存续期间的一辆小车过户转移给到他人名下,2020年8月3日曾某向广饶法院起诉夫妻共同财产,并指控付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要求付某少分财产。
法律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对于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异议,本院认可该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购买车辆的出资情况、出资人与所有人之间关于购买车辆款项的约定并不影响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涉案车辆经鉴定为142000元,因涉案车辆一直由付某1方控制和使用,所以该夫妻共同财产归付某1所有,付某1支付曾某相应价款。付某将登记在曾某名下的车辆转移登记到他人名下,付某虽抗辩转移登记是经过曾某同意的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所以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付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曾某主张的分配比例过高,本院对付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将适当少分。
律师观点
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在离婚诉讼中,或者离婚后,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起诉离婚财产分割诉讼中,可以要求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财产。
本案中,由于离婚诉讼已经对车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确认,付某还转移登记,被法官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少分。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