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8日晚六点,芙蓉律师事务所在17楼多媒体会议室召开了第378期周例会,本次例会芙蓉导师为王敏律师、孙治钢律师。本次周例会由“电子白板的功能讲解”、“案例讨论”和“‘如何打造数字化律师营销’主题宣讲”三个板块组成。
首先,公共服务中心的陈笑律师向大家讲解了芙蓉律所最新引进的电子白板,十七楼和四十楼各配置一台,分别位于十七楼贵宾室和四十楼会议室,可供各团队律师进行案件讨论和团队会议时使用该电子设备。
随后,对以下案例展开了讨论:
A公司将一段8公里的公路工程发包给B公司,B公司将涉案工程非法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C,C又将涉案工程中的路基土石方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D,也就是委托人。涉案工程目前只完工了6公里,至今没有完工。
通过多次诉讼,法院二审判决C支付D工程款300万余元,B公司在欠付C200万元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B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中有51.8万元系C欠付的其他农民工在D路基土石方段的工资,而且当时劳动监察部门已经发函要求B公司支付,且B已经通过转账或者给现金的方式都已经支付了,要求抵扣执行款。当时D有证据证明这部分农民工工资中有一部分很明显系农民工、C与B公司伪造与恶意串通伪造的。
案情讨论焦点
1、D现在是依法行使债权的撤销权还是确认B的付款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B的权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2、因为牵扯到13个农民工,这13个农民工是否一并要列为被告?
3、13个农民工工资中,我方明确有证据的仅个4个人存在造假,金额仅为10.7万元,另外的41.1万元的款项怎么处理,法院会怎么认定?
4、因为执行异议中法院依据劳动监察部门的文件进行的认定与抵扣,D已经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一指令书,法院以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不予立案,从什么角度论证D具备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
5、无论提起撤销权之诉还是合同无效之诉,是否能够中止执行异议的进行?
案情后的建议
本案较为复杂,且涉及当事人较多,经过激烈的讨论与研究,本案中委托人D应当确定B的付款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B的权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对已有证据的4名工人伪造的工资账面信息进行追回。同时也应当将此13民农名工列为共同被告。被告多不要紧,但要将所有与本案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牵扯进来,确保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本案只能通过申请再审去达到终止执行的效果。
最后,芙蓉律所特邀LEX法律科技专家杨雄为与会人员进行了“如何打造数字化律师营销”的主题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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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例会,不仅有案例分析讨论环节,还介绍了律所最新引进的电子产品使用问题以及介绍了LEX法律科技的平台合作等内容。大家各抒己见,增强了各成员的领域专业知识,表达了各自的观点与办案思路,实现了共同进步与成长!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