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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寿命”成谜,长沙知名律师起诉“芙蓉王”要求赔偿1元钱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3-17 10:36:03
摘要:“香烟外包装上不标注保质期,难道可以保证无限期一直保存下去不变质吗?厂家这一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3月10日,长沙芙蓉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陈平凡在长沙开福区某杂食经营部购买了一条自己平常抽的芙蓉王香烟,却发现外包装上未标注保质期等信息,在拨打厂家热线电话但无人接听的情况下,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一纸诉状将香烟的生产厂家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侵权损失1元...

 

“香烟外包装上不标注保质期,难道可以保证无限期一直保存下去不变质吗?厂家这一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3月10日,长沙芙蓉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陈平凡在长沙开福区某杂食经营部购买了一条自己平常抽的芙蓉王香烟,却发现外包装上未标注保质期等信息,在拨打厂家热线电话但无人接听的情况下,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一纸诉状将香烟的生产厂家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侵权损失1元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民事起诉状

随着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快速发展,民众的消费意识也逐渐提升,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已成为消费者在选购时首要关注的信息。陈平凡表示,在此之前,自己从来没在香烟外包装上看到过保质期,而作为消费者是有权利知晓的。

陈平凡提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三条也有提到,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陈平凡表示,香烟作为消费者经常购买的商品,理应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储藏条件等相关内容。湖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作为湖南芙蓉王的生产厂家和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在保证商品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提供商品应当具有全面且真实的有限期限,并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为了维护自己的知情权,他要求对方赔偿一块钱,也是为了告知商品生产者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目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这起案件。记者将持续对事件保持关注。(记者: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