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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用人单位欠发、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如何举证?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3-19 18:10:10
摘要:近日,笔者承办一起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申请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和支付欠发的40多万元的工资,非终局裁决只支持经济补偿的申请,因劳动者未提供任何欠发工资的证据,被申请人未出庭无法查实的情况下而被驳回了支付工资的请求。当事人劳动者不服,要提起诉讼。笔者与当事人(委托人)4次当面交流,花了一周的时间指导委托人依法收集、整理用人单位欠发工资的证据。上周已提交法院立案。在撰写代理词过程中,进行...

 

近日,笔者承办一起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申请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和支付欠发的40多万元的工资,非终局裁决只支持经济补偿的申请,因劳动者未提供任何欠发工资的证据,被申请人未出庭无法查实的情况下而被驳回了支付工资的请求。当事人劳动者不服,要提起诉讼。

笔者与当事人(委托人)4次当面交流,花了一周的时间指导委托人依法收集、整理用人单位欠发工资的证据。上周已提交法院立案。在撰写代理词过程中,进行类案检索,发现长沙中院终审判决的一个类案,现分享如下。

案件事实

1.2016年5月5日,叶某与楚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16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终止。试用期至2016年6月26日止。叶某的工作岗位为销售顾问。后,2018年4月15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双方未对劳动期限做约定。月工资4000元。双方协商叶某从2019年1月1日开始休假,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休产假。2019年4月12日叶某于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分娩单活婴,出院医嘱载明全休173天(休至2019年8月21日止)。

2.楚某公司未支付叶某产假工资后,2019年8月26日叶某通过EMS快递向楚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青华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同日,叶某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请求裁决:楚某公司支付叶某

(1)产假工资31816.43元。

(2)2017年至2019年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2365元。

(3)加班工资77518.08元。

(4)经济补偿16000元

3.叶某与楚某公司均认可楚才公司为叶某购买了生育保险。

法院认为

1. 经对叶某提交的其自行制作的工资明细表进行核对,双方确认楚某公司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未足额支付的工资为11365元。楚某公司对叶丽娜最终主张的各月份实发工资数额没有异议,但认为2017年1月至6月叶丽娜的基本工资仅为2500元,因楚茉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并对该笔未足额支付工资11365元予以确认。

2. 叶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加班事实,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3.楚某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叶某劳动报酬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叶某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楚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4000元(4000元×3.5个月)。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期视为出勤。”

同时,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增加的60天产假纳入湖南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调整为158天。

楚某公司已为叶某购买了生育保险,根据上述规定,叶某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21日所休产假中的158天应先向生育保险基金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叶某在未申请生育津贴的情况下,主张由楚某公司支付全部产假期间的产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楚某公司应支付叶某的产假工资为2133元[(174天-158天)×4000元/月÷30天]。

作者简介:

陈平凡律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

西北大学、湖南省委党校、湘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多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湘潭大学法学院资本运作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长沙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三湘华声法律援助团”团长。

李杰律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学士,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曾任职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与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现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和常年法律顾问。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