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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用人单位欠发、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如何举证?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3-23 09:08:34
摘要:近日,笔者承办一起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申请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和支付欠发的40多万元的工资,非终局裁决只支持经济补偿的申请,因劳动者未提供任何欠发工资的证据,被申请人未出庭无法查实的情况下而被驳回了支付工资的请求。当事人劳动者不服,要提起诉讼。笔者与当事人(委托人)4次当面交流,花了一周的时间指导委托人依法收集、整理用人单位欠发工资的证据。上周已提交法院立案。在撰写代理词过程中,进行...

 

近日,笔者承办一起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申请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和支付欠发的40多万元的工资,非终局裁决只支持经济补偿的申请,因劳动者未提供任何欠发工资的证据,被申请人未出庭无法查实的情况下而被驳回了支付工资的请求。

当事人劳动者不服,要提起诉讼。

笔者与当事人(委托人)4次当面交流,花了一周的时间指导委托人依法收集、整理用人单位欠发工资的证据。上周已提交法院立案。在撰写代理词过程中,进行类案检索,发现长沙中院终审判决的一个类案,现分享如下。

案件事实

1.2016年5月5日,叶某与楚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16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终止。试用期至2016年6月26日止。叶某的工作岗位为销售顾问。

后,2018年4月15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双方未对劳动期限做约定。月工资4000元。

双方协商叶某从2019年1月1日开始休假,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休产假。

2019年4月12日叶某于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分娩单活婴,出院医嘱载明全休173天(休至2019年8月21日止)。

2.楚某公司未支付叶某产假工资后,2019年8月26日叶某通过EMS快递向楚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青华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同日,叶某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请求裁决:楚某公司支付叶某

(1)产假工资31816.43元。

(2)2017年至2019年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2365元。

(3)加班工资77518.08元。

(4)经济补偿16000元

3.叶某与楚某公司均认可楚才公司为叶某购买了生育保险。

法院认为

1.经对叶某提交的其自行制作的工资明细表进行核对,双方确认楚某公司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未足额支付的工资为11365元。

楚某公司对叶丽娜最终主张的各月份实发工资数额没有异议,但认为2017年1月至6月叶丽娜的基本工资仅为2500元,因楚茉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并对该笔未足额支付工资11365元予以确认。

2. 叶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加班事实,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3.楚某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叶某劳动报酬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叶某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楚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4000元(4000元×3.5个月)。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期视为出勤。”

同时,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增加的60天产假纳入湖南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调整为158天。

楚某公司已为叶某购买了生育保险,根据上述规定,叶某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21日所休产假中的158天应先向生育保险基金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叶某在未申请生育津贴的情况下,主张由楚某公司支付全部产假期间的产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楚某公司应支付叶某的产假工资为2133元[(174天-158天)×4000元/月÷30天]。

律师提醒

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当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作为劳资关系中的管理方,具备知悉职工出勤、报酬等用工信息的能力和便利。

对于劳动报酬的争议,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出了用人单位欠发或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初步证据,用人单位无法举证或未提供证据要承担不利后果。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因此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及时交纳社保等并友好谨慎对待员工,好言相劝,以免激化矛盾而造成更大的损失。

3.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在购买了生育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应按规定先申请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有配合申请的义务,不能申请生育津贴部分才由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工资标准发放。

作者简介:

陈平凡律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

西北大学、湖南省委党校、湘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多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湘潭大学法学院资本运作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长沙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三湘华声法律援助团”团长。

于求是律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1982年7月毕业于湖南大学化工系,1985年11月2日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职省管某国有大型企业高管多年、担任过省管某大型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具有丰富的企业从业及管理经验,2003年获得化工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职称,有外贸经历,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有深刻感悟,擅长于民商事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