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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一起“爬山”也犯罪?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5-16 10:25:55
摘要: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赣刑终44号案由:故意损毁名胜古迹裁判时间:2020年0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7号: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2月29日发布)导读三人约好一起爬山,为何会被检察院起诉,案件最后甚至被列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基本案情2017年4月份,被告人张甲、张乙、毛某三人约定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即“巨蟒峰...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刑终44号

案由:故意损毁名胜古迹

裁判时间:2020年05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7号: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2月29日发布)

导读

三人约好一起爬山,为何会被检察院起诉,案件最后甚至被列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份,被告人张甲、张乙、毛某三人约定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即“巨蟒峰”),三人携带了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绳索等工具。在攀爬过程中,张甲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毛某和张乙则负责拉绳索保护张甲,三人均借此工具攀爬巨蟒峰。随后三人先后被工作人员劝说并被民警控制。经现场勘查,张甲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论证,三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1.专家意见能否采信。对于三人打入26个岩钉的行为对巨蟒峰造成损毁的严重程度,目前无法定司法鉴定机构能对此鉴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聘请了在地学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四位专家,委托其从专业角度对巨蟒峰的损毁程度给出专业意见,“专家意见”的形成过程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于法有据,可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2.本案损害结果是否严重到足以认定犯罪。三清山于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巨蟒峰作为三清山核心标志性景观,属于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型资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四名专家从地学专业角度认为三名被告的打岩钉攀爬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了永久性的损害,加重了巨蟒峰柱体结构的脆弱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专家意见”,认定三名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名胜古迹“严重损毁”。

笔者认为

笔者的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一致。

本案被告人之所以构成犯罪,从主观层面来说,三名被告具有主观恶意,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中检察院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显示,被告曾发表过如下言论:“到三清山坐个牢,也是人生梦想之一”;“真不怕被抓,那还是去爬三清山啊,没人爬过”等等。足以证明三人的主观恶意,及三人明白攀爬巨蟒峰的违法性。

从客观层面来说,三名被告犯罪时均已年满18周岁,三名被告携带的手机,无人机中的视频、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携带了攀爬用专业工具,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在巨蟒峰岩体一共发现岩钉26个。五份证人证言以及三名被告的供述对三人攀爬行为具体时间以及过程提供了清晰明确的证明,同时还有其他物证证明证据链完整。

本案对三名被告的入刑,以及对主犯张甲和从犯毛某并处的罚金,不仅是对其所实施行为的否定评价,更是警示公众,要珍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三人在被刑事审判的同时,还要接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原本专家组评估最低赔偿1190万,后经法院综合考量,判决三人赔偿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同时判决三人赔偿相关检察院支付的专家费15万元。

景区不文明的行为我们已不是第一次听说,许多景点都被留下“到此一游”的标记,还有非法攀登等多种情况,而本案将会把26颗最贵的“岩钉”钉在所有不文明游客的心中,难以磨灭。

作者简介:

陈平凡律师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

西北大学、湖南省委党校、湘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多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湘潭大学法学院资本运作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长沙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三湘华声法律援助团”团长。

欧阳玉洁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