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7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探讨会如期而至。本周例会的导师是陈杰律师和欧阳丽律师。讨论会现场交锋激烈,辩论精彩。
陈莉律师与大家分享党史故事
在案例讨论前,陈莉律师与大家一起回顾、学习1961年—1971年间的党史大事记。
1962年1月11日,“七千人大会”在北京召开,2月7日闭幕。这次中共中央扩大会议旨在总结大跃进以经济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切实贯彻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
1963年3月5日,毛泽东发出“向雷锋同志学习”的号召,此后,以雷锋为学习榜样的大规模群众运动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开展起来。
1964年10月16日下午3时整,我国第一颗原子弹在我国西部罗布泊试验场爆炸成功。
1966年10月27日9时,我国第一颗装有核弹头的地导弹在自己的国土上飞行爆炸成功。
1970年4月24日9时30分,我国用“长征一号”运载火箭成功发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东方红一号”。标志着我国成为继美、苏、法、日之后第五个可以独立发射人造卫星的国家。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第1976次会议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压倒多数,通过了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等23个国家提出的要求“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立即把蒋介石集团的代表从联合国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的提案。26日,中国代理外交部长姬鹏飞收到联合国秘书长吴丹发来的正式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和安理会中被非法剥夺了20多年的席位得到恢复。
案例简介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0日,原告于第三人处购买芙蓉王香烟,保存发票。原告发现该烟烟盒上无保质期、生产日期、储藏条件等。原告拨打芙蓉王香烟服务热线和被告的企业电话沟通,其工作人员承认其产品上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标识,至今被告仍未就此做出合理解释。
二、原告诉求:
①被告停止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行为;
②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一元;
③被告应当在其生产香烟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储藏条件;
④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被告辩称:
①原告主体不适格;
②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中烟科)[2017]59号》规定,卷烟条、盒包装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所以被告生产的产品及其包装标识符合相关要求,不构成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③被告未侵犯原告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有权了解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内容,但并未规定生产者有义务披露。
判决结果:驳回诉请。
四、原告提出上诉。
理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被上诉人生产的烟草制品应当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在香烟条盒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条件。被上诉人未在香烟条盒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储藏条件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知情权。
问题:在上诉的过程中应当从哪几个角度去反驳一审的判决?
1、从法律位阶的角度分析“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适用问题;
2、从过期香烟对人体具有危害的角度,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储藏条件的必要性。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微领地小蜜商家端软件经销协议》。申请人在签订协议前已按约定通过被申请人一提供的pos机向被申请人一刷卡缴纳了206000元经销价款。2019年8月22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微领地小蜜商家端软件经销协议》,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回购协议》。根据《回购协议》,被申请人一将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完成商家的回访及移交工作,并在移交工作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经销价款202990.35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被申请人一(深圳运营中心)是被申请人二(长沙总公司)的分公司,被申请人二应当就被申请人一的债务承担责任。
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判,于2020年9月3日做出判决,现已生效。判令被告长沙微领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运营中心、长沙微领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湖南瀚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销价款202990.35 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19 年 10 月 19 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当事人已经在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且因为被申请人无可执行财产,法院做了终本裁定。现发现,该公司股东出资未实缴,但目前出资期限(2024年)并未到期。根据原深圳代理律师说明,深圳法院不直接做执行追加,只能先申请执行追加,被驳回后,拿着驳回的裁定去申请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基于本案已经在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且法院做了终本裁定,所以在长沙法院无法再执行立案。
提问:
1、关于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目前除了执行程序中可以加速,只查到在公司破产和解散时能够加速到期,但如果走破产程序,当事人是普通债权,极有可能分不到钱,有没有其他规定或者方式能够避免这类情况,加速公司股东出资?
根据《九民纪要》第一百一十条【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诉讼事务后继续进行。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的给付之诉,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但是在判定相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时,应当注意与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协调。
上述裁判作出并生效前,债权人可以同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其作为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行使表决权,除非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其债权额。上述裁判生效后,债权人应当根据裁判认定的债权数额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统一受偿,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利息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停止计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因此,本案需要走破产程序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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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