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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9-29 08:57:57
摘要:2021年9月27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例会如期举行,本周例会导师为谢文辉律师、向鑫律师,本次例会共有两个案例,对股权转让、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进行讨论。案例一:一、2017年10月11日,黄某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黄某以1万元购买李某持有的C公司股权,协议约定不变更股权登记,由李某代为持有黄某受让的C公司股权,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李某出具收据、承诺函及函回执。2018年-2020年期间,双方又签订了7次股权转让协议,...

 

2021年9月27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例会如期举行,本周例会导师为谢文辉律师、向鑫律师,本次例会共有两个案例,对股权转让、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进行讨论。

案例一:

一、2017年10月11日,黄某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黄某以1万元购买李某持有的C公司股权,协议约定不变更股权登记,由李某代为持有黄某受让的C公司股权,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李某出具收据、承诺函及函回执。2018年-2020年期间,双方又签订了7次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金额共计20万元。

二、2020年浏阳市公安局以李某涉嫌诈骗罪作出立案决定。

三、2021年1月长沙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C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的通告,C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由长沙市公安局浏阳市局依法立案侦查,黄某在公安局进行了登记。现将材料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中。

问题:

1.还需要另外报案吗?

2.因为黄某登记后没有凭证,也没有进行报案,现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能否去了解有没有把受害人的金额列上去,如果没有列或者列的金额没有达到要求,是否还要与检察院进行沟通?

3.法院立案后,是否会给受害者发立案受理通知书,或者立案登记的凭证?

4.目前情况下,需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吗?还能通过哪些途径来帮助当事人?

律师建议:

1.另外报案也可以,但需要尽快提交材料。虽然现在公安局已经将案件材料移交检察院了,但是还是可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2.对于列出的金额如果没达到要求,可以与检察院沟通。

3.法院立案后,一般不会给受害人发立案受理通知书。

4.目前可以先报案,然后在跟检察院沟通的过程中了解提附民的时间。

案例二:

汪某自2019年5月就在某健身房办理健身会员,购买私教课程至今,共计花费近20余万元。健身房出具《私教课程购买协议书》5份别记录购买的课程为基础课、DMS课。

健身房在汪某前期购买的私教课程尚未消耗完毕,于2020年12月28日向汪某推荐开发的“嚎叫套餐”,价格为128888元,并表示将清算前期的课程余款,结算后汪某购买该套餐就只需要支付剩余款项即可,汪某要求健身房结算完成后与其对账,健身房也表示同意。

汪某按照健身房要求支付84348元余款后,公司只出具了一份没有盖公章的会员消费明细表,表中记录汪某的单日上课次数最高为4节,汪某是一个年近60的中老年,一天上如此长时间的健身私教课是不合理。

问题:

1.汪某不认可健身房记录的健身次数,我们也与健身房沟通过,健身拒绝出具有效的对账单,我们是立案时申请调查令?还是申请文书提出命令?

2.申请调查令需要两名职业律师,这两名执业律师是否要与诉状的代理律师一致?

3.在对方提供对账单之后是否可以再增加要求健身房退回多收的预付款的诉讼请求?

4.要求对方健身房对账能不能写入诉讼请求?

5.在汪某购买“嚎叫套餐”之前,曾花26000元购买100节拳击课,《协议》上登记的是DMS课程,经此次对账后才发现,健身房在系统里面登记的是普拉提,并且普拉提的单价为433元/节,健身房也是按照普拉提收费,实际上的是拳击课,是否构成欺诈?汪某表示从未在该健身房购买“拉伸课程”,但在对方公司电脑系统中却登记了“拉伸课”,课程单价为240元/节,但汪某上的都是基础课的内容,汪某对于健身房改课、改价的事实,在此前完全不知情。此项是否构成欺诈?是否能构成消费欺诈并主张3倍赔偿?

律师建议:

1.凭现在我们所掌握的证据可以去法院初步立案,没有问题,对账单可以要求对方提出。

2.我们一般很少在诉状中写代理人,申请调查令的律师要与立案时授权委托书中的律师名单保持一致。

3.可以在对方提出对账证据后,在开庭前要求追加诉讼请求。

4.对账是个过程,不是一个结果,不建议入进诉讼请求。

5.首先要确定争议的具体金额,被告出具的《清单》数量、价款与原告自身认可的差额是多少;其次,只要健身房出具了盖有公章的对账单法院一般就会采纳。原告要是对此有异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当时没有去上课的事实;最后,主张对方欺诈要求对方承担3倍赔偿,就要举证对方有主观恶性。对方完全可以辩解只是记录错误,愿意退还相应金额,法院很难认定对方有欺诈的主观恶性从而支持原告要求的3倍赔偿。

本次例会与会律师讨论激烈,从多维度对案件进行了讨论分析,帮助寻找到恰当的诉讼策略,收获满满!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