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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10-19 17:55:41
摘要:2021年10月18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本周例会导师为蒋伟龙律师、谢文辉律师,研究讨论了两个案例。案例一:朱某与林某原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栋别墅,登记于林某名下。后因双方感情破裂,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并将别墅判归朱某所有。林某不服,提出上诉。朱某依据判决向别墅所在地的房管局发出《告知书》,声明:“本人与别墅产权人林某是合法夫妻,现法院已将别墅判归本...

 

2021年10月18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本周例会导师为蒋伟龙律师、谢文辉律师,研究讨论了两个案例。

案例一:

朱某与林某原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栋别墅,登记于林某名下。后因双方感情破裂,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并将别墅判归朱某所有。林某不服,提出上诉。朱某依据判决向别墅所在地的房管局发出《告知书》,声明:“本人与别墅产权人林某是合法夫妻,现法院已将别墅判归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对于该房屋以任何形式办理的手续均属于无效”,并附上了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和身份证明。房管局即向朱某《复函》,声称:朱某需提供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否则将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朱某在收到二审判决书后,才得知林某以600万元的价格将别墅卖给了善意第三人(向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还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朱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房管局将自己别墅产权错误转移给向某的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撤销向某的产权证;同时要求A区房管局赔偿房屋经济损失人民币600万元。

案件焦点:

1、房管局颁发房产证给向某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朱某的《告知书》对于房管局而言产生什么样的效力?房管局可否以此限制林某的处分权?

3、向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权益该如何保护?

律师建议:

1、房屋登记部门对于登记办理只做形式审查,可从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入手,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形式审查要求,从而判断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

2、向某系善意取得房产,产权证无法撤销。

3、行政赔偿数额一般较小,无法弥补朱某的损失,应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某返还出售房屋所得的600万元。

案例二:

B公司与C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与A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将《租赁合同》项下房屋出租联合体C公司和B公司,C公司和B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租金,租金按季支付。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C公司交付了房屋,自2018年3月开始,C公司开始拖欠A公司租金。2019年6月,C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第二年,A公司向申请仲裁,请求裁决B公司就C公司履行《租赁合同》向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2020年6月开庭审理。2021年10月,仲裁裁决B公司对C公司三个月的租金向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在2021年5月,B公司与债权人和解,A公司债务作为共益债务可得到100%清偿,B公司已于8月向A公司支付了第一笔清偿款。

问题:

1、要不要起诉撤销仲裁裁决?A公司是否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律师建议:

1、C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事情发生在仲裁开庭之后,A公司不属于隐瞒证据,不满足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2、和解协议约定A公司对于C公司的债权可得到100%清偿,并已经履行了一部分,对于已经清偿的债权不可再向B公司主张,B公司可据此提出执行异议。

本次例会在大家的积极互动和踊跃交流中圆满结束,从多个方面对案例进行了剖析,参会律师结合自身的经验,提出了诸多可行性建议,令大家受益匪浅。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