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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每周案例研讨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11-17 08:22:11
摘要:11月15日,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而至。本次周例会的导师是晏鑫律师和杜智律师,围绕两个案例展开了精彩的讨论。案例一本期案例由刘俊律师提供,主要内容为:2012年4月11日,原、被告及王某以承包人名义与发包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签署一份《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被告、王某承包某工程。随后,原告、被告与王某达成协议约定:原告、被告向王某支付285万元之后,王某退出承包人行列。2012年5月1...

 

11月15日,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而至。本次周例会的导师是晏鑫律师和杜智律师,围绕两个案例展开了精彩的讨论。

案例一

本期案例由刘俊律师提供,主要内容为:

2012年4月11日,原、被告及王某以承包人名义与发包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签署一份《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被告、王某承包某工程。随后,原告、被告与王某达成协议约定:原告、被告向王某支付285万元之后,王某退出承包人行列。

2012年5月18日,原、被告作为该工程的承包人签署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原告出资210万元(占总投资额63%),被告出资90万元(占总投资额37%),成立个人合伙,共同承包经营该工程,各合伙人出资于2012年8月30日前交齐; 截止至2012年7月16日,原告已经完成了《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210万元的义务。然而迄今为止,被告尚未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90万元出资义务。

由于被告没有按约履行出资义务,造成合伙项目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资金困难。而由于该资金困难造成了合伙项目更大的损失, 主要情况:

1、工程承租的器材因被告逾期出资而无法按时支付租金及赔偿款;

2、因资金困难导致工程停工的脚手架等材料续租费用;

3、因工程延期额外支付管理人员工资;

4、另据被告经手的财务资料显示被告存在多处支出项目不实的情况;

5、2012年6月21日,工人黄某在施工工程中意外身亡,原告代为向黄某家属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62万元。

现工程尚未终结,原被告发生争议。

探讨问题

1、原告应如何向被告主张权利,是主张解 除合伙协议,还是继续履行合伙协议?

2、原告就此可以向被告主张哪些权利?

律师观点

1、不建议解除合伙协议。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协议系原被告之间的内部合同,只能内部约束,对外原、被告仍需承担连带责任。而解除合伙协议对于原告方来说亏损会更大,解除后可能亏损部分为:

(1)原告投入款;

(2)打官司的相关费用;

(3)被告未入账的款项;

(4)被告不应不入账而入账的款项;

(5)对外仍然要承担责任。所以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不建议解除。

2、原告可以按协议主张违约责任。

案例二

朱某与林某原为夫妻关系,两人于2001 年购买了一栋别墅,2003 年以林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没有标示共有人。

2007年6月1日朱某与林某诉讼离婚,一审法院判别墅归朱某所有。林某不服,提出上诉。同月10日,朱某即向别墅所在地的A区房管局发出《告知书》,声明:“本人与别墅产权人林某是合法夫妻,现法院已将别墅判归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对于该房屋以任何形式办理的手续均属于无效”,并附上了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同月19日,A区房管局即向朱某《复函》,声称:朱某需提供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否则将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007年11月9日,二审法院驳回林某的上诉。朱某在收到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后,才得知林某已将别墅卖给了向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还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A区房管局已于2007年10月19日将别墅登记在了向某名下。

问题

1、A区房管局颁发房产证给向某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如果不合法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某是否可以善意取得房屋?

解答

1、A区房管局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尽到其审慎审查义务,造成错误登记,应当撤销颁发给向某的房地产权证,但不需要承担对朱某的赔偿责任。同时,向某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维护。理由:

(1)A区房管局作为房屋登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登记工作,它只是房屋登记部门,不是司法部门,无权力也无职责认定夫妻财产的共有情况和析产情况。

(2)A区房管局知道该别墅权属存在纠纷并正在进行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中,该别墅极大可能存在共有人。

(3)向某作为买房人,不可能去调查卖方的婚姻状况也不可能了解到房屋是否存在争议,其只能根据别墅核准登记的名字去确定别墅真实的产权人,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房屋产权事实上也只登记林某为唯一产权人。

经验交流

本次周例会上,导师杜智律师针对实习律师进行了简单的案件办理经验分享。主要有8点需要注意,分别为:

1、拿到一个案子先找准案子里的法律关系;

2、检索相关法律规定;

3、拟好代理词、答辩状等;

4、整理好证据及清单;

5、检索判例;

6、与法官沟通,文书提交等;

7、庭审的充分准备;

8、和当事人的沟通(及时反馈等)。

本次例会圆满完成,与会人员积极认真,深入交流,指导律师与各执业律师分享了很多自身办案经验,对于初入律师行业需要引起注意的事项也有所涉及并交流,让实习律师们受益匪浅。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