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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每周案例研讨会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1-12-15 08:37:37
摘要:12月13日,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而至,本周例会导师为向鑫律师、吴煊律师,围绕一个案例展开了激烈、精彩的辩论。案例一2015年10月,张某开始就职于甲银行长沙分行(以下简称A分行),担任分行行长助理。2016年8月,张某职位变更,临危受命调入A分行业务三部,成立不良贷款专职清收团队,张某任团队负责人,专职负责A分行不良贷款的清收和重组工作。工作期间,业绩相当良好。其中,在2017、2018年度以及2019(1-4月...

 

12月13日,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而至,本周例会导师为向鑫律师、吴煊律师,围绕一个案例展开了激烈、精彩的辩论。

案例一

2015年10月,张某开始就职于甲银行长沙分行(以下简称A分行),担任分行行长助理。2016年8月,张某职位变更,临危受命调入A分行业务三部,成立不良贷款专职清收团队,张某任团队负责人,专职负责A分行不良贷款的清收和重组工作。工作期间,业绩相当良好。

其中,在2017、2018年度以及2019(1-4月)清收工作中,均位列全总行清收工作前列。然而,A分行却一直无故拖欠申请人全组2018年度清收奖励,以及2019年(1-4月)清收奖励。

2019年5月末,A分行解散了小团队,2021年3月,A分行以未产生可见效益为由,解散张某部门并免除其职务,在此期间,由张某负责的李某一案欠款已经全部追回,仅剩最后执行回款流程,因此该笔业务清收奖励也应归属张某。

2021年8月10日A分行通过内部邮件告知张某连续三天考勤异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然而事实情况并非如此,张某因部门工作性质须长期在外办公,在此三天外出办公之前均已向A分行人事主管进行了外出办公报备,因此张某其实并未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双方协商时,A分行态度强硬,对于张某的清收工作奖励均不予承认。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A分行补发2018年度清收奖励人民币342,853.57元;

2、请求裁决A分行补发2019年开门红(1-4月)清收奖励人民币5万元;

3、请求裁决A分行补发已清收完毕之李某一案清收奖励人民币8万元;

4、请求裁决A分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款。

问题

1、由于张某与A分行的《劳动合同》遗失,影不影响立案?

2、能否将张某清收工作记录(分行有档案)证明责任倒置给A分行?

3、还有哪些取证以及办案的思路?

律师建议

1、虽然张某与A分行的《劳动合同》遗失,但是其工作考勤打卡记录以及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实质的劳动关系;

2、可以将张某的前三项请求列为一项,即请求A分行补发张某奖金共计多少元。因为奖金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在列此仲裁请求时,也可以拖欠工资的形式列仲裁请求;

3、因张某部分证据是A银行App上发放的文件,可以对这部分证据做一个公证。

本次例会在大家的积极互动和深入交流中圆满结束,参会律师提出了诸多可行性建议,不仅使问题得到解决,更让实习律师学习到前辈们的宝贵经验,令大家受益匪浅。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