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0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而至。本次例会导师为孙治钢律师、谢文辉律师,围绕一个案例展开了激烈、精彩的辩论。
向鑫律师
案例一
原告:李xx,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灰汤镇xx村xxx组xx号。
原告:吴xx,女,汉族,1968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灰汤镇xx村xxx组xx号。
被告:周xx,男,汉族,1936年9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灰汤镇ht村xx组x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两原告对被告周xx占有的位于宁乡市灰汤镇灰汤村六家组101-201号房屋共同享有84%(5/6)的份额,判令被告周xx配合两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2、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由被告周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80年8月,被告周xx与案外人吴gx(叶gx)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为了更好的赡养被告周xx及吴gx。经全家商议,同意原、被告一起共同生活。1998年,因政府取土需要拆除了被告周xx名下位于宁乡县灰汤镇灰汤村六家组的老宅。同年9月30日,原、被告一家6口人(包括李xx、吴xx、周xx、叶gx、李r、李n)以案外人叶gx的名义向相关部门申请宅基地。原、被告一家获批宅基地共153㎡。由于被告周xx年事已高,无经济收入,加上案外人吴gx体弱多病,无法完成建房任务。两原告承担了修建房屋的大部分费用,该房屋实际修建总费用约为6万元,其中被告周xx出资约为1万元,两原告实际出资、出力、出材料价值约为5万元。房屋建成后,原、被告与案外人吴gx一家一直共同居住至今。2002年5月23日,经过全家商议后,同意将原被告共同出资修建的房屋分给两原告李xx、吴xx。同年6月,两原告以李xx名义办了《房屋产权证》。2020年10月28日,被告周xx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撤销了原告李xx办理的《房屋产权证》。现被告周xx向宁乡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为了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
探讨问题
1、 此案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目前叶xx已死,叶xx的继承人以及李r和李n作为被告还是第三人参加诉讼?
2、 此宅基地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还是按份共有财产?
3、 解决争议手段是通过调解还是直接分割比较合适?
律师建议
1、 可以考虑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2、 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申请,应按家庭共有财产处理。
3、 借助法院调解方式比较合适:不动产作为标的物价值较大,诉讼费高,通过确权之诉进行调解,不仅可以拖延时间,还节约诉讼成本。
本次例会圆满完成,与会人员积极讨论案情,深入交流观点,指导律师与各执业律师分享了对案例的看法,同时提出自身的相关办案经验,为初入律师行业的实习律师们提供了许多宝贵建议。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