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讨论会如期而至,本次例会的导师是俞奇沐律师和欧阳丽律师。一号团队非诉部门负责人任新华律师还分享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之实务。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B公司就办公场地装修事项委托乙施工,乙安排了甲进场施工,施工期间,甲乱扔烟头导致发生火灾,火灾蔓延至楼上的A公司,A公司发生损失,后A公司委托D律所的D1律师起诉B公司,主张火灾受损损失。
D律师接受委托后,经查实,因该火灾存在其他纠纷:
1、行政之诉。消防大队对甲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甲不服,故委托了D律所的D2律师起诉消防大队,并将B公司列为第三人,主张行政处罚违法。该案已完结。
2、合同之诉。B公司以装修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了乙,乙委托D律所的D3律师参与庭审。本案尚在审理中。
问题
D1律师想在侵权之诉中追加直接侵权人,但甲曾经因火灾一事曾委托过D律所的D3律师代理其它案件,因此,现在追加甲为被告是否涉及律所利益冲突?
导师建议
可以跟当事人明确该风险,如有必要可签署责任豁免协议,将最坏的结果控制在“仅退律师服务费,而不承担其他不利后果”之中;
2. 追加甲为被告,并不涉及律所利益冲突,但建议与经办法官进行沟通交流,再确定处理方案;
3.律所需要尽快建立防范律所利益冲突制度,律师也应当配合详细填写有关案件具体信息,以避免产生利益冲突。
依据: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任新华律师从常年法律服务需求主体、常年法律服务的特点、顾问律师的服务要求、如何获取业务、如何签署合同、如何做好服务、如何顺利续签七个方面,分享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实务,干货满满,让人受益匪浅。
本次例会圆满完成,与会人员积极讨论案情,深入交流观点,指导律师与各执业律师分享了对案例的看法,同时提出自身的相关办案经验,为初入律师行业的实习律师们提供了许多宝贵建议。(通讯员: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