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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农民工工地讨薪,开发商竟要其承担停工、窝工损失?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2-07-14 17:29:47
摘要:案例简要2021年,老曾个人承包了广西省桂平市某项目工地三栋楼地下室及裙楼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与项目经理黄某签订。合同签订后,老曾任总包班组长,找来小杨等5人进场施工,其余工人再由5人分别招募。2021年年底,因工程量存在争议,承包方A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农民工领不到工资回家过年,双方爆发激烈冲突,导致大量农民工在A公司项目工地静坐讨要工资。2022年3月份,老曾、小杨等6人收到广西省桂平市人民法院传票,A公司起...

例简要

2021年,老曾个人承包了广西省桂平市某项目工地三栋楼地下室及裙楼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与项目经理黄某签订。合同签订后,老曾任总包班组长,找来小杨等5人进场施工,其余工人再由5人分别招募。2021年年底,因工程量存在争议,承包方A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农民工领不到工资回家过年,双方爆发激烈冲突,导致大量农民工在A公司项目工地静坐讨要工资。2022年3月份,老曾、小杨等6人收到广西省桂平市人民法院传票,A公司起诉要求6人停止妨害,并赔偿因此给A公司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100余万元。



老曾一行6人接到法院传票和诉状之后非常气愤,随即从广西桂平远赴长沙委托笔者以及另一律师共同代理此案。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六位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纠纷,代理人确定代理思路如下:1、农民工讨薪系正当合理行为,不存在非法侵害,也不存在过错;2、被告的讨薪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由于老曾在本案身份特殊,也考虑到本案的裁判结果会对后续双方之间的其他纠纷产生影响,两位代理人决定由笔者单独代理老曾出庭应诉答辩,另一律师共同代理其余五位被告。

以下截取本案答辩状部分:“一、答辩人曾**系案涉施工项目的劳务承包人,从未组织、参与过原告诉称的“讨薪行为”,甚至还出面劝解、安抚其余被告,原告诉请排除妨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答辩人曾**没有实施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原告在诉状中列举的行为,答辩人曾**没有动机和必要,没有发生侵害事实,也就没有造成损失……侵权责任以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原告要求答辩人曾**停止阻工、赔偿停工损失的主张不满足上述构成要件”。

整个庭审,双方的对抗程度非常激烈,在原有证据的基础上,原告当庭又补交了大量证据,单是双方举证质证就花费两个多小时。笔者也在质证阶段看到很多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其中就包括《劳务承包合同》和除老曾外的五位当事人与案外人某劳务公司B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老曾的《劳务承包合同》系跟个人黄某签订,合同首页发包人一栏处为空白,代理人主张黄某系A公司项目经理,构成表见代理,该份合同直接约束A公司与老曾,这样农民工的讨薪就是正当合理的。但是,A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劳务承包合同》首页加上了案外人B公司的名字,盖有B公司公章,且B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黄某与老曾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另一份证据是B公司与小杨等五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小杨等人当庭否认未与任何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一审判决认定B公司与小杨等五人构成劳动关系)。A公司此举的目的在于证明六被告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六被告向其讨薪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至于原告的停工、窝工损失,我方认为六被告的讨薪系正当维权,并非持续进行,每次只有30-60分钟不等,且都是在项目工地以外进行,不会引起原告停工,原告的停工系因疫情及自身经营管理不善所致。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和违约金是否真实发生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也没有其他结算清单加以确认,原告提供的用于证明损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体现被告的行为与原告主张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2022年7月4日,笔者收到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六被告立即停止妨害,不再阻挠项目正常施工,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一百余万元损失的诉求。于六位委托人而言,此案是胜诉了,但是老曾与A公司、老曾与其余五位委托人之间的纠纷依旧存在,工程款依旧没有结算。于笔者而言,只想警示各位读者,建设工地乱象普遍存在,农民工的权益如何保障是重中之重,凡涉及签字确认的地方都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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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