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律师说法】恶意商标注册探讨——两种的恶意区别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2-10-12 16:45:06
摘要:“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傍名牌”“蹭热点”等恶意注册行为有什么区别?应该如何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呢?两种类型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既有区分,也有关联。《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明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不以使用为目的...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傍名牌”“蹭热点”等恶意注册行为有什么区别?应该如何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呢?

两种类型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既有区分,也有关联。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明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中的“恶意”是指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与“恶意抢注”中的“恶意”并不相同。

“傍名牌”“蹭热点”等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如仅损害特定主体的民事利益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应适用相对理由条款予以规制,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规制情形。当然,如果恶意抢注商标数量较大,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则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所谓 “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可能性。

《商标法》第四条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恶意申请行为,其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即属于此条款予以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