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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浅析专利权无效决定对侵权生效判决的影响(二)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2-10-27 16:26:43
摘要:一、对于已执行的生效判决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223号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浙江金华瑞之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之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华黄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宝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9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审查查明如下事实:2020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60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

一、对于已执行的生效判决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223号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浙江金华瑞之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之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华黄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宝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9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审查查明如下事实:

2020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60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瑞之祥公司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本案判决已经于2019年7月左右由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完毕

法院判决:

本案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时间为2020年1月21日,本案判决实际执行的时间为2019年7月。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无效决定不具有追溯力,瑞之祥公司的相关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对于未执行的生效判决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384号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大连厚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正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豪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113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审查查明如下事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6日(发文日2020年1月14日)作出第422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执1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判决:

本案中,第42278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涉案专利权应视为自始不存在。正豪公司主张厚基公司、南通二建公司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权利基础已经消灭。因本案一、二审判决尚未执行,故第42278号决定对一、二审判决具有追溯力。厚基公司关于撤销一、二审判决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由上述两个案例可知,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会首先查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的生效时间已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然后严格按照上一篇文章中提及的法律规定予以判决。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