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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离婚协议约定一方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子女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再行主张?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2-10-31 15:05:34
摘要:一般来说,离婚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为双方合意,都是真实有效的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是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快速离婚,会在离婚协议中写这样一条:抚养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需要支付任何抚养费。这样的条款也同样有效吗?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呢?案例小李和小刘因为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二人育有一子,离婚协议约定,小李和小刘离婚之后,孩子由小李抚养,而小刘无需承担孩子以后生活中的任何费用,...

 

一般来说,离婚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为双方合意,都是真实有效的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是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快速离婚,会在离婚协议中写这样一条:抚养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需要支付任何抚养费。这样的条款也同样有效吗?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呢?

案例

小李和小刘因为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二人育有一子,离婚协议约定,小李和小刘离婚之后,孩子由小李抚养,而小刘无需承担孩子以后生活中的任何费用,小刘有权探视孩子。离婚后三年,他们的孩子将母亲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小刘承担这三年之间的的抚养费。但是小刘认为,她在和小李离婚的时候,离婚协议上约定了自己不用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并且她离婚的时候也没有分到财产,所以她不愿意支付抚养费。

该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与小刘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小刘无须承担孩子以后生活中的任何费用,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但是如果承担抚养费的小李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孩子正常的生活学习受到重大影响的,孩子可以向协议约定的无需承担抚养费的小刘要求支付抚养费。小李没有举证证明其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孩子正常的生活学习受到重大影响的情形存在,据此,要求小刘自2013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

总结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因该协议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当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协议的约定并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时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该“必要时”应考虑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增加,客观的市场通胀因素以及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只有在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无法满足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给付能力时,才能在合理范围内支持未成年子女要求抚养费的主张。

拓展

一、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了不需要支付获得抚养权一方抚养费,但是,事后仍然可以主张支付。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支付抚养费不仅仅是道德方面的义务,也是法律方面的义务。我国出台的众多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就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保障其健康成长。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更应该承担起这种责任,不能因为离婚协议的约定而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即便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的数额,在特定情况下抚养子女方可以提出提高抚养费的要求,或者未获得抚养权一方提出降低抚养费的要求。

抚养费的数额确定都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来定的,当抚养费数额不足以满足孩子的实际需求时,抚养权一方可以要求提高抚养费数额。当然,提高抚养费的前提是对方有能力支付,不然对于另一方来讲是不公平的。

在实际中也有减免抚养费的情形,一般有两种:(1)抚养权一方有能力独自承担抚养费,又愿意承担抚养费;(2)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出现经济困难,无法承担高额抚养费的,可以酌情减少抚养费数额。但是一旦以后经济条件有所好转,可以承担抚养费的给付,还是应该按照原来的数额给付。

三、抚养费包括但不仅限于子女的生活费,还有教育费、医疗费等基础费用

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是不能一概的认为只需要支付抚养费就不用再额外支付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应该在考虑该费用支出的原因以及数额,兼顾双方的利益来决定是否需要给付这方面的费用。当然,这方面的费用指的是基础费用,而不是指孩子上高端私立学校或者高额兴趣班等较为大额的费用。

讼团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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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