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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婚内签订协议书,到底有没有效?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03-14 09:05:25
摘要:随着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很多人为了及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会在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或者在婚内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保证书》、《忠诚协议》等书面协议,那么,这些协议到底有没有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

随着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很多人为了及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会在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或者在婚内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保证书》、《忠诚协议》等书面协议,那么,这些协议到底有没有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如果协议书都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没有存在任何胁迫、欺诈的情况下,协议书经过双方签字后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不要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协议书不会对自己造成多大的影响。夫妻是可以签订协议书自由约定婚前、婚后财产的分配及归属。

以案说法

陈某与李某在婚内签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陈某将他婚前的房子全部赠与给李某,之后,两人因性格不和,感情破裂,于是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陈某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那么陈某会丧失房子的所有权吗?

本案中,陈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规定答辩房子是属于婚前的,且没有依法将房子变更到李某名下,则有权利依法撤销。最终,法院支持了陈某的答辩请求,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在这里大家肯定会问,不是说婚内签订的财产协议都是有效的吗?为什么陈某还可以撤销?

分析如下

本案中,夫妻之间虽然发生了赠与行为,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此可见,房子本身是陈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双方虽然签署了婚内财产协议,但房子在没有办理过户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因此,这套房产的所有权最终还是属于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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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