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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法团召开案例研讨会,浅谈律师的“言论豁免权”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05-26 11:37:11
摘要:5月19日下午,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法团定期召开案例研讨会,此次会议上,智胜法顾部主任王艳律师、执业律师贺佳妤等律师分享了亲办案例,并对承办案件进行了复盘总结,智胜律法团其他律师及成员积极参与讨论。——广告宣传用到他人的注册商标,实际售卖商品却没有用,也能构成商标侵权吗?在购物平台上,人们往往会因为封面商品的宣传页被吸引而购买商品。周某在某平台售卖A产品时,却用了B产品的宣传图,且使用了B产品的注册商...

5月19日下午,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法团定期召开案例研讨会,此次会议上,智胜法顾部主任王艳律师、执业律师贺佳妤等律师分享了亲办案例,并对承办案件进行了复盘总结,智胜律法团其他律师及成员积极参与讨论。



——广告宣传用到他人的注册商标,实际售卖商品却没有用,也能构成商标侵权吗?

在购物平台上,人们往往会因为封面商品的宣传页被吸引而购买商品。

周某在某平台售卖A产品时,却用了B产品的宣传图,且使用了B产品的注册商标,现周某因商标侵权被起诉。

根据《商标法》第48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王艳律师提出,虽然周某实际售卖的产品并没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但其用在了广告宣传,仍然构成商标使用。如果是不同类别的商品,是可以使用同一名称的商标的,不会造成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若无法证明周某使用B产品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究竟给被侵权人带来了多少损失,那么调解可能是对周某来说更为适宜的方式。

——浅谈律师在庭审上的“言论豁免权”

王艳律师结合近日庭审经历,提出一个疑问:“律师在庭审上的质疑是否会造成名誉侵权?”。在案件的庭审中,尤其在刑事案件,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剥夺生命,辩护律师必然会据理力争,为当事人争取公平的机会。控辩双方也会尽一切可能来表达己方的观点,让法庭做出更接近于公正的裁判。律师作为一个对工作严谨性要求非常之高的职业,在庭审中的发言常常会伴随着质疑。而这种质疑可能会让另一方感到不舒服,而认为自身被怀疑、被侵犯,这样会构成名誉侵权吗?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可见,对于律师言论豁免权的规定是从保障律师人权的角度出发,为执业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提供一定的保障,消除其后顾之忧,但同时也设立了但书条款。这也提醒了我们,在发表言论时,一方面需要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另一方面还要注意边界。

律师作为司法机关中的重要一员,其言论豁免权的保障和实现对于维护公正司法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部分地区对律师法庭言论豁免权的保护和落实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智胜律法团负责人王长山律师表示,法律赋予了律师言论豁免权,避免了对律师恶意打击和报复的情况,同时,律师也需要意识到自己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正确行使言论豁免权,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公正与法治。(杨雨晖)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