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芙蓉律师说法】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能主张误工费?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09-25 17:05:20
摘要:当前我国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侵权人经常以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为由认为不应该主张误工费那么,到底要不要赔偿误工费呢?一、基本案情被告钟某在某县中央城菜市场门口推电动三轮车时误触油门,撞上了前方步行的原告覃某,造成原告覃某受伤。经某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钟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覃...

当前我国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侵权人经常以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为由认为不应该主张误工费那么,到底要不要赔偿误工费呢?

一、基本案情

被告钟某在某县中央城菜市场门口推电动三轮车时误触油门,撞上了前方步行的原告覃某,造成原告覃某受伤。经某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钟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覃某无责任。后原告覃某在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覃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侧第4、5肋骨骨折、全身多处浅表损伤。随后,原告覃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钟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包含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46155.19元。

二、争议焦点

被告提出原告从事个体户业是服务行业,且原告已年满60周岁,不应当计算误工费,即使计算也应当按居民服务行业标准,不应按零售业。原告称自己系个体工商户,以自己的经营劳动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误工,收入相应减少。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已年满60周岁,但人身损害赔偿在计算误工费时与年龄无关,不能因原告已超60周岁而不赔偿误工费,且原告系个体工商户,仍以自己的经营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关于误工费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的收入状况确定,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原告关于其可以自食其力的主张不违反常情常理,原告的误工费应当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包含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46155.19元。

四、法官说法

误工费的主张是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而非是以年龄为评判标准。误工费是对劳动者所取得的合法收入的保护。因此遭受了收入的减少,都应计算误工费,当事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但仍然有收入来源的,可根据相关标准来计算误工费。

本案中,虽然原告覃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原告系个体工商户,以自己的经营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因被告钟某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受伤,经济收入也相应减少,因此应当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诉请。

五、典型意义

结合我国目前的人口结构,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加之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少老年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然会从事部分劳动以获得收入来源,因此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给付误工费,系我国法律以人为本的体现,对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养,并减轻社会养老负担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六、参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编辑: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