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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

来源: 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10-18 16:17:32
摘要:案情介绍原告系受害人汪某之父,被告1许女士系汪某之妻,被告2系汪某之女。2022年,汪某由于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事发后赔偿义务人一次性赔偿给许女士87万余元,办理汪某丧葬事宜的4万余元由许女士支出。原告认为,自己与二被告是汪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原告应分得死亡赔偿金的三分之一即26万余元,加上本属于原告名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29万余元。因原告要求分割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法院认为,因侵权致人死亡的,...

 

案情介绍

原告系受害人汪某之父,被告1许女士系汪某之妻,被告2系汪某之女。2022年,汪某由于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事发后赔偿义务人一次性赔偿给许女士87万余元,办理汪某丧葬事宜的4万余元由许女士支出。

原告认为,自己与二被告是汪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原告应分得死亡赔偿金的三分之一即26万余元,加上本属于原告名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29万余元。因原告要求分割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因侵权致人死亡的,死亡受害人的最先顺位的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本案中,汪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父、其妻、其女均为汪某的第一顺位近亲属,均为汪某被侵权死亡的赔偿权利人。许女士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达成赔偿协议后所获得的赔偿款,应认定为赔偿义务人支付给全部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款。

本案争议焦点为,扣除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的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因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取得时间亦在公民死亡之后,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留财产,故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遗产,不能比照遗产继承的规定来分割死亡赔偿金。结合原告、两被告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权利人的经济、生活状况、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程度等情况,法院酌定按原告20%、两被告合计80%的比例分割死亡赔偿金。照此计算,两被告应从交通事故赔偿款中给付原告20%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8万余元,其余主张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死亡赔偿金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应当支付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性质的财产损害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是对近亲属自身利益受损进行的救济,而不是对生命本身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死亡前或死亡时就已经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发生在死者去世以后,在公民死亡时并不实际存在,不符合遗产的特征,不属于遗产范围。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原则上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但死亡赔偿金不能平均分割,应根据死者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生活紧密程度、情感联系等方面综合考量。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编辑:邱琪


责任编辑: 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