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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法团召开周总结会暨内训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10-30 15:41:45
摘要:10月27日下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法团定期召开周总结会暨团队内训会。智胜律法团杨雨晖律师分享了近期承办的案例,团队成员参与讨论,并提出诉讼建议。此次内训会,迎来了智胜法顾部合同审查实务系列课程的第三讲,由芙蓉智胜法顾部负责人王艳律师向成员分享《买卖合同审查要点与解析》,为团队青年律师们专业应对买卖合同审查提供有力指导。——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是否还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近日,杨雨晖律...

10月27日下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法团定期召开周总结会暨团队内训会。智胜律法团杨雨晖律师分享了近期承办的案例,团队成员参与讨论,并提出诉讼建议。此次内训会,迎来了智胜法顾部合同审查实务系列课程的第三讲,由芙蓉智胜法顾部负责人王艳律师向成员分享《买卖合同审查要点与解析》,为团队青年律师们专业应对买卖合同审查提供有力指导。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是否还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近日,杨雨晖律师分享了一起承办案例(因案件尚未审结,内容暂时不予透露),涉及到未出资完毕的股东转让股权而引发的纠纷。对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是否还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课题,智胜律法团展开讨论。黄颖律师认为,针对这样的情形,应当分情况讨论。第一,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理解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不应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如果转让股东转让股权时系恶意逃避出资义务,不能排除存在逃债的故意,在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二,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已经届满。该情形已经符合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转让方仍应当承担实缴出资责任的情形,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此外,如果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方存在到期未实缴出资的情形,受让方也应当承担连带出资责任。受让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转让方追偿。

王艳律师认为,拟转让股权的公司股东最好与受让人就出资义务的承继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做好相应修改,详细规范双方义务。而受让人接受股权转让前,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估中,应包含对原股东出资瑕疵的审查,审核有无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



——《买卖合同审查要点与解析》

买卖合同是在日常合同审核工作中审核频次最高的合同。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活动之一。因此,对于买卖合同签订过程的一些细节和条款,应当慎之又慎,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王艳律师从11个方面讲述了买卖合同的审查要点,分别是主体条款、标的条款、标的质量条款、包装方式条款、标的交付条款、标的检验条款、售后服务条款、价款及支付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审查、争议解决条款、其他程序性条款。

其中,王律师着重强调了质量检验和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在买卖合同中,货物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式应当是明确、客观的,可参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在合同中应设置合理的质量异议时间及异议方式。而在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中,作为买方需要审查以下几点:1、是否约定了卖方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2、是否约定卖方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违约责任;3、是否约定了卖方货物安装不合格的违约责任;4、是否约定了卖方不提供售后服务的违约责任。作为卖方需要审查以下几点:1、是否约定了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2、是否约定了买方及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的责任。除了合同约定明确以外,作为买卖双方,一定要保存好交易环节的证据,包括正式合同、补充协议、交接手续材料、往来单据函件、付款记录等等。

买卖合同的签订,可以更好地保护交易的完成。在发生纠纷或者争议时,买卖双方可以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一份完善规范的买卖合同不仅是双方权益的保障,更是双方友好交易的基石。对于律师来说,审查合同需要做到细致入微,考虑全面,才能为客户的交易保驾护航。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杨雨晖

编辑: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