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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关于网络交易平台对虚拟财产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问题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12-01 15:45:55
摘要:很多玩游戏的小伙伴们都熟知,在网络交易平台买卖游戏账号是一个很常见的交易行为。然而,网络世界套路太多,上当受骗也是常有的事情。那么当骗局落到自己头上时,网络交易平台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一、基本案情简介:2020年1月2日,甲在某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游戏账号,跟客户沟通的价格为5000元。随后,卖家假冒平台客服要求甲提供游戏账号的换绑手机号及验证码,甲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卖家后发觉上当,后又向真实的客服寻求帮助。客服...

很多玩游戏的小伙伴们都熟知,在网络交易平台买卖游戏账号是一个很常见的交易行为。然而,网络世界套路太多,上当受骗也是常有的事情。那么当骗局落到自己头上时,网络交易平台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一、基本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日,甲在某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游戏账号,跟客户沟通的价格为5000元。随后,卖家假冒平台客服要求甲提供游戏账号的换绑手机号及验证码,甲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卖家后发觉上当,后又向真实的客服寻求帮助。客服当即要甲重新登录平台刷新验证码并帮其登记反馈处理。甲在按照客服提示操作的过程中甲的账号被操作确认收货,冒充客服的卖家已经收到了款项。事后甲确认该平台的账号可以在不同类的设备端同时登录,甲即使重新登录也无法使另一台已经登录账号的设备强制退出。甲主张该网络交易平台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与甲遭受款项被骗的实际结果具有因果关系,遂起诉要求该平台承担5000元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

网络交易平台对于甲的损失是否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

首先,甲自行将涉案交易的验证码发送给卖家,未根据平台用户协议妥善保管验证码,存在一定的过错。

其次,甲发觉有问题后及时向平台客服反映,平台客服未根据平台用户协议及时采取冻结交易、要求重置密码、限制资金支付等措施保障交易安全,错误指引甲重新登录交易账号,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网络交易平台违反了交易安全的保障义务,构成违约,但甲亦违反了协议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该平台承担甲一半的损失。

最后,电商平台的网络安全主要表现为交易安全,包括用户的账号安全、资金安全、交易过程的全程记录与可追溯等,这种交易安全的保障可以通过交易模式的设置,技术筛查、异常情况警示等机制落实。电商平台的救助义务,必须与技术发展的现实相结合。用户在交易平台遭遇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平台根据侵权的具体情况在技术可及的范围内及时采取措施,即视为履行了保障义务。本案中,网络交易平台存在账号可以在不同设备中同时登录,且无警示、无强制中断措施,属于明显的交易安全漏洞,从保障网络安全法定义务的角度,可以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未能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电商平台在不同情形中应当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不能完全等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动态、发展的眼光予以审视。

四、笔者心得:

平台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种防范危险的制度安排,将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确定为法定义务是对用户人身、财产安全进行保护的一项基本指标。本案中,甲向平台反映交易问题后,平台客服指引其重新登录了数次账号,显然采取了不匹配的救助手段,平台完全可以通过强制另一账号用户下线、指引原告修改交易密码、冻结交易、限制资金支付等措施及时制止损失,平台未能在其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积极救助,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有之义。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当然了,用户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可归责地共同发挥作用时,要相应地减轻甚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编辑: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