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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的维权探讨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12-08 16:09:44
摘要: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日发布了《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对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向单位追讨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十分具有参考意义。原告甲应聘至被告乙公司,在合同期间被安排在丙机关从事保洁工作,但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劳动社会保险中心通知被告乙公司补缴包括原告在内的数名员工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告在员工微信群里发消息称,需要员...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日发布了《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对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向单位追讨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十分具有参考意义。

原告甲应聘至被告乙公司,在合同期间被安排在丙机关从事保洁工作,但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劳动社会保险中心通知被告乙公司补缴包括原告在内的数名员工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告在员工微信群里发消息称,需要员工自行购买保险,或者等待政府批准后再购买。故原告持劳动社会保险中心发送给被告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含滞纳金)通知单》到劳动社会保险中心缴纳了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双方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认定,甲系乙公司的劳务派遣员工,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法律关系不改变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乙公司具有为甲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原告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应认定为垫付,乙公司应予返还。

众所周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该项责任是有法可依的。同时,此项责任也是对社会稳定公平的保障,如果用人单位将此责任转变为劳动者的风险,无疑是不合理的,法院将案由合理界定后,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权利,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妥善解决了问题,十分值得学习。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芙讼团队 黄重霖

编辑: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