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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非借贷原因形成的借贷合同或出具的借条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12-11 15:19:27
摘要: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频繁发生,其中当事人双方基于在先其他法律关系中之债券债务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或出具借条的情形也越来越多。那么非借贷原因形成借条后双方产生纠纷,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在法律实务中又该如何处理。本文通过法律调研,梳理归纳了司法实践中法院关于该类纠纷处理考虑的各个方面,旨在使在上述情形下的民间借贷合同之签订符合法律规范,避免当事人后续无法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民商事实践中,将基于股权转让...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频繁发生,其中当事人双方基于在先其他法律关系中之债券债务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或出具借条的情形也越来越多。那么非借贷原因形成借条后双方产生纠纷,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在法律实务中又该如何处理。本文通过法律调研,梳理归纳了司法实践中法院关于该类纠纷处理考虑的各个方面,旨在使在上述情形下的民间借贷合同之签订符合法律规范,避免当事人后续无法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民商事实践中,将基于股权转让、投资乃至财产分割等法律关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以借贷的形式固定下来,是一种简便易行较为常见的做法。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经常会出于利益考虑否认借贷关系主张基础法律关系。实务中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孳息通常受限于违约金按实际损失进行调整的法律规定,这就意味着当事人虽然蒙受了巨大的可得利益损失,但实际损失往往难于举证。而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对相关案例的检索可知,在事人双方基于在先其他法律关系中之债权债务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或出具借条时,债务人能够证明债务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并非借贷形成的,法院将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但当事人如果已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则可以按照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审理。

所以,债权人将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债权转化为借贷时,应当另行签署借条、收据等书面文件,并且明确做出对在先债权债务已进行调解、和解或者清算的意思表示,以避免在诉讼程序中债务人主张基础法律关系以否认借贷关系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难以充分得到维护的情形发生。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编辑: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