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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造谣明星去世应负何种法律责任?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12-12 17:36:38
摘要:12月11日晚,“周海媚”突然冲上热搜第一,话题里面赫然写着“网友爆料港星周海媚离世” 。对此,新闻记者多次联系周海媚工作室相关工作人员,但对方始终未接听电话。随后,红星新闻记者又联系上周海媚的一位老友,对方表示并未听说周海媚去世一事。最新消息是周海媚经过抢救已脱离生命危险,而最初发这个消息的网友已经删除了周海媚去世的消息。网络谣言危害不浅,轻者损害他人名誉、增添其精神压力,重者扰乱公共秩序,国家有关法...

12月11日晚,“周海媚”突然冲上热搜第一,话题里面赫然写着“网友爆料港星周海媚离世” 。对此,新闻记者多次联系周海媚工作室相关工作人员,但对方始终未接听电话。随后,红星新闻记者又联系上周海媚的一位老友,对方表示并未听说周海媚去世一事。最新消息是周海媚经过抢救已脱离生命危险,而最初发这个消息的网友已经删除了周海媚去世的消息。



网络谣言危害不浅,轻者损害他人名誉、增添其精神压力,重者扰乱公共秩序,国家有关法律早已明令禁止,那么这些恶意造谣明星去世,要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呢?

如果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扰乱公共秩序,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可能被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恶意造谣明星去世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否则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恶意造谣明星去世,属于捏造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恶意造谣明星去世,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涉嫌构成诽谤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再次提醒大家,恶意造谣明星去世,不仅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提高对谣言的辨别能力,不信谣、不传谣。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张玉婷

编辑: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