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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债权人该如何有效举证是共同债务?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4-01-03 17:11:30
摘要: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变化曾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可见当时,该条款相对笼统地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均按照夫妻共同债务...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变化

曾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可见当时,该条款相对笼统地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均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证明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分情形作出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成立要件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债权人主张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则需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变化后的举证责任分配从效果上来说更为符合我国内地婚姻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即法定情形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具有共同属性,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则上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的、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的财产处分行为对另一方不应发生效力;那么,如夫妻一方对外举债但仅用于自身并未用于家庭,亦不应让另一方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但客观上,对于债权人来说加重了举证责任。

随着立法上举证责任分配变化的这一背景,民间借贷纠纷的诸多实务案例中,对于实际上用于家庭开支、夫妻双方但仅以夫妻一方名义对外所借的借款,债权人若想追究夫妻共同还款责任,应注意哪些方面?本文结合实务要点并提出建议,供参考。

二、具体情形

夫妻共同债务情形一:夫妻一方未签字但实际上存在收款、还款行为

关于朱XX应否对案涉借款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经查,朱XX虽未在案涉两张借条上签名,但案涉两笔借款本金均是直接支付至朱XX的银行账户,朱XX也实际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向刘XX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并多次通过微信向刘XX承诺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系邹XX、朱XX的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朱XX承担偿还责任,并无不当。——[(2022)湘01民终10796号] 邹松青、朱余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

夫妻共同债务情形二: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双方共同投资的公司的生产经营

因蒋XX系吊味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谢XX与蒋XX系夫妻关系,均为吊味口公司股东,所借款项亦用于吊味口公司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一审判决蒋XX、谢XX、吊味口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2022)湘01民终7390号] 蒋元成、谢玉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

夫妻共同债务情形三:夫妻一方未签字但存在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

关于李XX的20000元借款,该借款发生于李XX与莫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后莫XX支付利息,并承诺还款,视为对该笔债务的追认,该20000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莫XX有偿还义务。——[(2022)湘01民终3622号] 杨麒麟、莫嫦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

夫妻共同债务情形四:符合当地家庭消费水平的合理数额借款

对于案涉借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举证责任分析,案涉借款虽以黄某个人名义所负,但发生在江XX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负债金额为4万元,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与消费形态合理匹配,故袁XX作为债权人证明债务关系存在即已完成其举证责任,此时应由非举债配偶江XX举证反驳,但江XX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款数额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必要消费或该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因此,案涉款项应认定为黄某、江XX的夫妻共同债务,江XX应共同偿还。

本案中,案涉借款虽以黄某个人名义所借,但发生在江XX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金额为4万元,欠债的数额在合理范围内,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借款为黄某、江XX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2022)湘01民终607号] 江文科、袁金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

夫妻共同债务情形五:根据银行流水,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偿还另一方的银行贷款

本案中,周XX向欧阳X借款发生于周XX与朱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系以周XX个人名义所借,但根据欧阳X提交的证据,周XX向欧阳X所借款项用于了偿还朱XX名下银行贷款及家庭共同生产经营、生活等,且周XX与朱XX在2020年6月5日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均归朱XX所有。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周XX的借款债务属于周XX与朱XX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2022)湘01民终1221号] 朱莎琳、欧阳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

三、律师建议

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由其夫妻双方共同支配或用于整个家庭日常开支、家庭生意等,应当属于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为规避实务中出现借贷纠纷时,出借人面临仅夫妻一方名义签字借款而难以追究事实上夫妻共同还款责任的法律风险、提供有效证据、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可从如下方面加以防范: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原则上,夫妻共同借款需由夫妻双方共同、当面签署借条、借据或其他形式的借款合同,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是证明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最为直接的证据。

2、仅有夫妻一方签字的情况下,事后留存另一方的书面追认文件。如夫妻一方签字借款已经发生,出借人可以在事后及时确认夫妻另一方对借款的追认,例如对另一方的还款承诺予以书面记录或要求借款夫妻双方出具书面承诺书。

3、出借款项时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相较于现金支付出借款项而言,银行流水能够留下痕迹,不仅便于出借人说明出借款项支付的客观事实,也可能反映出借款人将借款用于夫妻双方与家庭生活的事实支配情况。

4、对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笔借款,务必明确书面约定借款用途、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从实务司法观点可见,对于小额借款,有理由结合借款人家庭消费水平认定用于家庭开支,从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对于明显超出家庭日常所需或家事代理范畴的大额借款,若要证明借款人用于家庭开支、家庭生意、有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对于出借人来说往往存在一定难度,因此有效的措施是要求事先书面约定清楚,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以免出现纷争时陷入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石桂林

编辑: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